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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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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6月11)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2.99%股份,上述2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17家法人股东承诺

  1、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15家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重庆百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同森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刘荣富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朝万、董事徐维萍、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群英、董事雷毅、洪麒麟、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军、李隆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张艳侠、尹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股东尹毛龙、文宗芬、覃渠惠、易军、姚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张晓帆、林旭宇、侯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荣富的配偶王明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持有公司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陈伟丽、陈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曾熹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思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荣富的亲属王明凤、庄良、庄飞承诺

  王明凤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配偶王明玉的姐姐,庄良、庄飞系王明凤的儿子,前述实际控制人的3名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已确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锁定

  新南风装饰、红旗纸箱厂2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2.99%股份,上述2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一)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发行人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刘荣富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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