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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公司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5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公司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破产清算概述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管理人发来的《义务与责任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根据债权人上海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日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的破产管理人[案号:(2020)粤03破338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发布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持股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临 2020-060)。

  二、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8日,破产管理人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公司送达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并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通过公告的形式披露了[2020]粤03破3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2日,管理人以润泰供应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深圳中院裁定宣告润泰供应链破产。深圳中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该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润泰供应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宣告润泰供应链破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润泰供应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已丧失对其控制权,并已从2018年8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破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5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54,4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完成了追偿,资金已经到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审理: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边仲裁委”)

  3、仲裁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涉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7,258,627.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月3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22)。

  4、仲裁概述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收。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年8月25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5、仲裁裁决情况

  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裁决书(2014延仲字106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入(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235,934.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44,56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79,055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00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3)。

  6、和解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与新大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1065号裁决书》项下工程款本金金额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债务承担总额”)的支付义务。

  2、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新大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解除公司相关人员限制消费的申请文件。

  3、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15日内,且新大禹已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已被解除限制消费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下同)应向深圳中院指定执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

  4、除支付上述债务承担总额外,公司不再承担《1065号裁决书》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其他义务。新大禹同意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12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49)。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7日,深圳中院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公司送达了缴款通知。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深圳中院指定账户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执行法院收取的执行费人民币54,400元(大写:伍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完成了追偿,资金已经到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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