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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9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2,567.12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7,410万股的30.17%;金元荣泰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43,724.1470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69.88%。

  ●截至目前,金元荣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0,824.1470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6.93%。

  一、控股股东本次补充质押及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金元荣泰的通知,金元荣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完成了补充质押及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

  (二)本次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

  (三)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及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事项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情况: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和股东自筹资金等。若公司股价波动导致触及预警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本次补充质押及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质押及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陈波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总经理赵继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财务总监杨宁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汪强先生、副总经理巨新团先生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一级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参与新能源项目竞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沈义、杨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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