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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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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建制度 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职责
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本报记者 胡雨 林倩

  □本报记者 胡雨 林倩 

  

  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4日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保荐业务规则在加强保荐执业规范方面,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协会建立了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针对保荐业务重点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建制度,有助于完善保荐机构履行勤勉义务的示范标准,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方面举措压实责任

  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是针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提出的自律管理要求,其出台对于促进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看门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在加强保荐执业规范方面,保荐业务规则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从机构、人员、业务等7个方面确定收费原则;二是强化保荐代表人职责,要求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项目执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三是完善项目立项管理,要求保荐机构在召开立项会议前对拟推荐发行人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开展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冲突核查等合规工作;四是强化上市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辅导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发行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五是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文件中详细记录所执行的尽职调查范围、步骤和内容;六是强化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七是强化保荐机构激励机制、独立性、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内控要求,促进行业廉洁文化建设。 

  保荐业务规则明确,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的正向激励。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突出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通过完善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具体举措方面,一是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二是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三是建立保荐业务违法违规项目公示机制;四是建立示范实践推广机制;五是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六是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

  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协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保荐业务规则还调整了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在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责任同时,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将事前执业资格管理改为事后执业登记管理。

  在目前模式下,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相关执业条件的判断权及决定权交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保其符合从业条件。在保荐机构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再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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