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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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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78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大汶河中游高新区段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价格为177,882,858.18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捌拾捌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壹角捌分)。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且发包人和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年10月13日及10月20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0-071)。

  近日,经公司与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大汶河中游高新区段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大汶河中游高新区段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2、合同价格:177,882,858.18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捌拾捌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壹角捌分)。

  3、工程地点:泰安市徂汶景区

  4、工程规模:

  本项目为大汶河中游高新区段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颜张坝湿地工程、颜张坝湿地边坡工程、颜张坝南段东侧边坡绿化工程、泉林坝湿地工程、泉林坝湿地边坡工程、河口湿地工程、龙游路大桥四个角工程;萧韶凤仪、鹤鸣九皋、汶簧拱岳、汶原野趣景观及配套工程;环湖路工程;公共卫生间及环湖道路照明工程。

  5、合同工期:300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2、预付款

  (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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