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暂不拖欠)、诉讼费用。
●原告已撤诉,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金杯汽车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20)辽01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撤回起诉,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46号《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因与金发钢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发钢圈及金杯汽车起诉至沈阳中院,涉案金额4000万元,法院予以受理。(具体详见公告临2020-50)。
二、诉讼结果
由于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与金发钢圈已达成和解,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裁定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已由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申请撤诉并经法院依法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0)辽01民初1346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