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114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17:30
●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一、活动类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举行投资者接待日活动。届时将针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现场交流和沟通,同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安排参观下属公司项目现场。
二、活动的时间、地点
1、 活动时间: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17:30(结束时间为预估时间,以实际结束时间为准)
2、 活动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活动地点会有所调整)
3、 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三、参加人员
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裁项光明先生,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程鹏先生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会有所调整)。
参会投资者: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公司将根据接待能力按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参会人员,并以公司回复确认通知为准。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为了更好地安排本次活动,请有意参与本次活动的投资者提前与公司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1、预约时间
2020年12月10日至16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预约方式
请将《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报名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公司。
机构投资者参加时,需同时发送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个人投资者参加时,需同时发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信箱:ir@cnweiming.com
联系传真:0577-86051888
为了提高本次活动的效率,请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报名表》中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心的问题提前反馈给公司。
3、现场参会
机构投资者参会人需携带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参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将对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机构查阅。本次投资者接待日活动食宿、交通等有关费用自理。
五、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联系人:王菲、叶茂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报名表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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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机构/参加人(签章): 2020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113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78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14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856.7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6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53号验资报告。
2020年11月17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6)。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投资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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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阳公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合计提供85,050万元无息借款,并以募集资金向永丰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95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东阳公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将开设专户对上述借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分别会同东阳公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中信建投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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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账户金额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东阳公司、永丰公司为截止2020年11月20日账户金额,双鸭山公司为截止2020年11月23日账户金额。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子公司东阳公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丁方:中信建投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廖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另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