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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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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2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该笔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本案材料的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金满

  被告一:吴刚

  被告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西藏发展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

  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所

  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由被告二实际使用,借款利率为月息1.5%,按月还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可以展期3天。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履行,被告三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原告按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一按约定付息至2018年6月12日,偿还本金200万元后,拒绝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9日14:00。

  二、公司说明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原告杨淋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淋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西藏发展等九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案号为(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33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00。2019年11月1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因本案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文书,法院将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0113民初141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时30分。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法律顾问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传票等材料。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淋于2020年8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6586667元。法院认为,杨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586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9时30分。

  2020年9月23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主张: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青白江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裁定受理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杨淋作为债权人已申报债权,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杨淋对保证人西藏发展的起诉,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本案,杨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是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并没有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淋对西藏发展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淋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担保保险费6,587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淋偿还的借款本息和担保保险费,应扣除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2、被告付智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智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3、驳回原告杨淋对被告西藏发展、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1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21、2019-147、2020-062、2020-083、2020-092、2020-098、2020-101、2020-116。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12月2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原告杨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杨淋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西藏发展对案涉400万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依法改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933元、保全费10000元(含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西藏发展、付智鹏对本条确定的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20年12月2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原告杨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杨淋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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