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及进展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石化)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远大石化犯操纵期货市场罪,违法所得436,638,083.11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判处罚金3亿元。因不服一审判决,远大石化于2020年10月9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一审判决、上诉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2日,远大石化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辽刑终303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远大石化的违法所得436,638,083.11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处罚金300,000,000.00元,合计736,638,083.11元。远大石化已于2017年9月21日向有关司法机关交纳了5.6亿元,并在2017年度计提了5.6亿元的预计损失,公司将根据终审判决和实际损失,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的业绩情况。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