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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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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0-09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2),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持有的本公司245,300,0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1.96%)于2020 年 12 月 1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2 月2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次拍卖流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10,018,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4%;上述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245,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

  本次司法拍卖流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0-08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20)鲁13民初7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或“申请人”)

  被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公贴现字第ZH1900000106740-1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748,001.48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此后罚息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282,748,001.48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公贴现字第ZH1900000011459-1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265,238,569.23元及利息(含罚息)1,683,914.2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此后罚息按照年利率6.525%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266,922,483.43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垫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公司在综授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4536万元,授信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4日。同日,被告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万连步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万连步对《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被告万连步的配偶李丽知悉《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异议,并同意与被告万连步以共有财产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山东狮玛德化肥有限公司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编号:公贴现字第ZH1900000106740-1号),协议项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合计金额28000万元,承兑人为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为公司垫款。

  2019年9月26日,原告与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编号:公贴现字第ZH1900000011459-1号),协议项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合计金额共计26536万元,承兑人为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为公司垫款。

  截至2020年10月26日,公司尚欠原告公贴现字第ZH1900000106740-1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748,001.48元,公贴现字第ZH1900000011459-1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265,238,569.23元及利息(含罚息)1,683,914.2元,以上欠款合计549,670,484.91元。

  二、(2020)鲁13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670484.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670484.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民初777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日照银行临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两个账号进行了冻结。

  ■

  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较小,且非主要经营账户,因此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上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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