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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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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7.4”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苏05民初728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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