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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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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11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向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11,5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99,806.77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5,262.15万元(含本次担保),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10.80万元(含本次担保)。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向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34亿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34亿元,对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12.34亿元,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24)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5月2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40,602.62万元,负债合计153,594.22万元,所有者权益87,008.40万元。

  2、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负责人:刘秉文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75,262.1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7.99%,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10.8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25%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1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6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 以合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2,305,283.48元与关联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新城”)签署《武汉软件新城5.1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

  以上审批情况详见2020年10月31日、11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近日,湖北路桥在授权范围内与软件新城签订了《武汉软件新城5.1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2,305,283.48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同主体:

  甲方:湖北路桥

  乙方:软件新城

  二、 工程名称:武汉软件新城产业 5.1 期。

  三、 合同履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四、签约合同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2,305,283.48元(大写【壹亿叁仟贰佰叁拾万零伍仟贰佰捌拾叁元肆角捌分】)。本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价格,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21,380,994.02元,增值税税率为9%,税金为10,924,289.46元。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等税率,按国家最近政策规定执行。

  五、项目范围:武汉软件新城5.1期工程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以北、花山大道以西、山湖北路以东,拟建产业楼,总建筑面积约9.6万平方米。

  六、具体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清理、运转、基础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地下室基坑支护、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垫层、抗浮锚杆、防水工程、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筑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等。

  七、合同期限:本工程总工期为557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12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2022年6月8日,开工日期按发包人《关于进场时间工作联系函》为准。

  八、合同支付:

  1、进度款:

  (1)地下室主体结构顶板施工完成;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3)无地下室的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4)全部楼栋砌筑抹灰完成。

  上述各节点,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形象进度后【3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己完工程产值的【80】%;

  (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需附经发包人工程部、成本招采部、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己完工程产值的【85】%。

  (6)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经结算终审完成后【60】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

  2、质保金: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额的【3】%。

  保修期满2年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发包人于保修期满后【90】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算额的【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对应此节点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保修期满5年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发包人于保修期满后【90】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算额的【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

  九、履约担保: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给发包人一份合同总额3%的银行开具的银行履约保函,若未按时缴纳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支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由不同担保机构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备案要求的担保公司保函费用),均已于措施费中总价包干。

  十、违约责任:(1)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承包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①本工程完成前擅自停工的。

  ②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③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④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发包人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⑤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⑥拒绝遵从或漠视发包人的指令(不论指令涉及的费用是否已确定)。

  ⑦未经发包人许可,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总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总承包人未能整改或整改后人不能满足发包人有权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200元的违约金。

  (4)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申报完整的重计量及结算资料,或重计量及结算核对不配合的,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提交至成本部的结算资料因不完善或与现场不一致等原因被打回,每打回一次在结算额中扣减违约金1000元(打回期间同时执行延迟提交资料条款)无上限,且因重复计算引起造价酬金(事务所审计费用)的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总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总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人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发包人办公室、售楼处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0万元。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安全事故违约条款

  ①现场发生火灾或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②造成人员重伤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③造成人员死亡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8)质量违约条款

  ①当月总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5%(含95%),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总承包人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1万元的违约金。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总承包人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5万元的违约金。

  ②总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

  ③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工期违约条款

  ①未能按时完成关键路径节点工期的,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标准为本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失。

  ②整体工期或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档案违约条款

  ①总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档案至档案馆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总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和工程结算资料移交业主,逾期不交的,按10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且发包人有权暂缓办理结算及支付任何款项。

  ②如因总承包人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致发包人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发包人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发包人也有权按总承包人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发包人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11)在亿达中国总部日常及月度巡检、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中,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问题受到总部内部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次10万元违约金。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①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总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总承包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③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及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4)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总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5)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总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有权自向总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价款中予以扣除。

  (16)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含可得利润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十一、争议解决:如果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端,包括对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此类争端首先应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努力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涂写或手写修改部分应由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该关联交易的其他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112)。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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