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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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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8 证券简称:中航飞机 公告编号:2020-105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何胜强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股份1,561,040,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2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315,113,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245,926,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13%。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30,909,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75,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8,734,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8%。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1,017,7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1,009,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1%;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4%;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7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2%。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斌、闫思雨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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