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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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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3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75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的应付利息为256,308元;此后的应付利息为以3,900万为本金,按照月息0.6%自2018年8月1日计至2019年1月10日;以2,7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0.6%自2019年1月11日计至2019年7月29日;以2,7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等234,53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蔡昌富、高伟、杨学强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37,546,804.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9)。

  2020年7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有供应链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2019)粤0304民初3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有供应链2,75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的应付利息为256,308元;此后的应付利息为以3,900万为本金,按照月息0.6%自2018年8月1日计至2019年1月10日;以2,7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0.6%自2019年1月11日计至2019年7月29日;以2,7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蔡昌富对判项(一)确定的润泰供应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九有供应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5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9,253元,被告润泰供应链、蔡昌富共同负担185,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1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82)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83)。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有供应链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法院”)签发的(2020)粤03民终2456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昌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高伟

  原审被告:杨学强

  上诉人蔡昌富因与被上诉人九有供应链、原审被告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田法院(2019) 粤0304民初33817号民事判决,向深中法院提起上诉。深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中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昌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昌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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