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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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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收入主要系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收益,报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利息支出主要受银行借款金额影响,2017年和2019年公司借款余额较高,导致利息支出较大。

  (五)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公司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39,522.59万元、1,176.65万元、38,869.22万元和446.06万元,其中201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净额较高主要系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出表而形成的资产处置投资收益,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净额较高主要系对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有较大幅度增长,且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致。

  (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分析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

  注:上述项目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股份总数+本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本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本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本期缩股数)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股份总数+本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本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本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本期缩股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本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本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本期月份数)

  (七)纳税情况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注:公司系统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率为17%、16%(从2018年5月1日起从17%调整至16%)、13%(从2019年4月1日起从16%调整至13%);公司安装类服务业务的增值税率为11%、10%(从2018年5月1日起从11%调整至10%)、9%(从2019年4月1日起从10%调整至9%);公司租赁类服务业务的增值税率为13%;公司运营服务业务的增值税率为6%;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3%;永安布市经营地为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8%

  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具体披露如下所示:

  ■

  注:永安公共服务布市有限责任公司(Blagoveshchensk EVERSAFE Public Service Co.,LTD)经营地为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1)子公司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出口业务享受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其中:

  ①阅读器、阅读器零件、智能卡退税率为13%(2019年4月之前为16%);

  ②门锁、锁零件退税率为10%;

  2)根据财税〔202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子公司江苏小安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20〕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20〕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将〔2020〕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子公司南通永安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泉州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南平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胜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永安行百货食品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预征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征收(预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苏州自由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永安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安徽永安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南平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胜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永安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永安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无锡景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永安行百货食品有限公司、安庆盛安科技有限公司、永安行文旅常州有限公司按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594.87万元、29,712.64万元、39,213.66万元和16,572.36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保持相对稳定。公司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源包括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平台业务。201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系系统销售业务营收下降,导致回款减少。2020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略低,主要系受到疫情影响,一方面系统销售、运营服务业的回款有所延迟,另一方面系消费者多居家隔离,出行需求下降,共享出行平台业务流入现金流较低。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8,054.52万元、-11,644.69万元、-49,479.28万元和-19,889.1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有一定波动,持续为负。2017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营运资金。2018-2019年,除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外,公司开始增加对共享助力车、新一代公共自行车、共享汽车等共享业务的资金投入。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810.74万元、211.32万元、-7,461.79万元和-7,101.1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

  公司2017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高,主要系2017年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及永安行低碳融资款在公司对其失去控制权前部分入账所致。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和分配利润所致。

  四、资本性支出

  (一)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对象为各个在建和已建成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服务项目、购置共享出行设备、房屋、土地、其他设备等,具体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二)未来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来计划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研发中心建造项目和本次募集资金投放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和实施安排与公司公告文件相一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细情况请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

  五、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2017 年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2、2018 年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根据解读的相关规定: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由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追溯调整,对合并报表的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公司于2018年1月1起执行上述解释。

  3、2019 年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并在“研发费用”项目增加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文配套执行。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合并财务报表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相关母公司报表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具体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A.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B.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①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

  B.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

  ②于2019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工具准则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

  B.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

  ③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调节表

  A.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

  B.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

  4、2020 年半年度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58,518.77万元。相关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58,535.63万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分别经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和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六、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构建长期资产承诺主要系公司拟投资的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或有事项

  2019年4月11日,顾泰来与公司发生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根据其于2017年8月29日与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专利使用普通许可合同》,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18,100,000.00元、因维权所产生的实际损失10,701.09元。2020年8月24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向顾泰来支付人民币1,401,191.03元及仲裁相关费用10,000元,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公司将依据仲裁结果,将前述费用列入当年营业外支出。该等金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0.05%,占2019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0.28%,金额占比极小。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重大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购张家港永泰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金额50万元。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较为严格的交通管制,公司共享出行平台业务受到一定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本公司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情况,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尚未发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七、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2017-2020年6月末,公司主营业务稳步成长,收入同比保持增长趋势,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质量和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为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财务状况趋势分析

  一方面,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较快,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系统运营服务模式下公司已建成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项目盈利能力较为稳定,运营期内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持续融资能力、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建设和共享出行平台业务的扩展属于资本密集型业务,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才能实现不断增长,因此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是影响公司未来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公司在以下方面的优势使得本公司具有一定的持续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偿债能力:

  1、银行信用良好。本公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上述银行对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给予了持续不断的融资支持。合作期间本公司未出现到期未清偿行为,市场信誉良好。

  2、获取现金流能力较强。一方面,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项目建成后,在运营期间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入,且公司的系统运营服务的主要客户为各地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公司等,信用资质良好。另一方面,公司大力发展的共享出行平台业务,收入直接来源于终端消费者,现金流良好。

  从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与现金流量情况看,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的利润积累、银行借款等。若公司完成本次可转债融资,可为公司扩大共享出行平台业务规模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从而有力地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二)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1、公司整体资产质量优良,技术先进,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主营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运营效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强,各项收益指标均保持了较高的水平,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投产,公司共享出行平台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还将持续提高。

  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和费用控制制度,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8,648万元(含88,6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其中,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已于2020年5月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编号为常新行审内备〔2020〕298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背景

  (一)共享助力车市场前景广阔

  “衣、食、住、行、乐、健康”是人的6种消费基本需求,仅仅“行”这一需求,消费者在中国每日需求频次都会超过25亿人次。共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业态、新模式创生的前沿领域,围绕共享经济在出行领域的实践开展持续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国共享出行行业飞速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2019年中国共享出行市场规模在2,700亿元左右,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2020年3月4日《中国共享出行发展报告(2019)》(共享出行蓝皮书)正式发布,报告预计,未来共享用户规模还将会持续增加,到2025年城镇人口将达到9亿,共享出行未来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共享助力自行车是指由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供电驱动或骑行者脚踏驱动,车速在每小时25公里及以下,可以进行扫码或刷卡租用的两轮车。助力自行车由于其轻巧、便捷、环保的特点,在短、中途出行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是全球最大电动自行车市场,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2018年国内产销规模超过3,000万辆,根据2019中国自行车产业大会数据,当前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接近3亿辆。但目前共享经济在行业的渗透率还处于较低的水平,预期共享助力自行车市场将持续快速增长。

  (二)国家重视并大力支持共享助力车的发展

  2017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其中重点强调了要通过发展共享经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近年来,国内共享助力自行车发展迅速,在促进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7年交通运输部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41号(工交邮电类381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回应,电踏车作为“人力+电助力”混合驱动的自行车,不同于一般的电动自行车,对于发展绿色交通具有积极作用。

  (三)共享助力车行业规范性不断提升

  行业规范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为共享助力自行车带来了新的发展土壤。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做了强制性要求,将逐步淘汰原市场近九成的超标电动车,有效遏制电动车非法改装、超重、超速等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符合规范、质量可靠、绿色便捷的共享助力车为城市交通提供行了一种高效普及新国标、为民众解决出行问题的有效方法。同年7月31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联合中国电子信息标准研究院制定了电动助力车团体标准,引领行业逐步走向规范。

  (四)共享助力车更好地迎合市民环保出行需求

  我国城市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出行需求旺盛,公共交通体系亟待完善。绿色低碳、节能高效的出行方式已然成为每个城市的发展共识。

  共享助力自行车以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作为辅助动力来源,在骑行过程中,自行车的电动模式会自动开启,相比普通自行车骑行更加轻松,时速最高可达25公里,续航里程可至60公里,可将市民的出行距离由自行车的“最后1公里”扩大到5-10公里。市民只需要通过手机APP扫码租车。使用完毕时需将车辆还至固定站点的智能停车架。共享助力车通常是按时收费,价格设置上相比出租车、自驾更为经济,且更加便利、环保。共享助力自行车完全能覆盖三四线城市用户的日常代步、周边买菜和短途通勤的场景需求,深受广大市民青睐。

  永安行共享助力车在入驻各地城市的过程中,广大用户对绿色出行持鼓励态度,认可共享助力车的积极作用。永安行的共享助力自行车通过国家3C标准认证,与传统的私家电动自行车相比具有重量轻(28KG)、续航里程长(60公里)、脚踏助力、低速轻便、前后照明等诸多优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城市市民所青睐。公司在弥补城市交通系统的空缺的同时,让用户在骑行过程中体验科技发展对出行带来的变化,不断为社会、用户创造更多价值。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用地:该项目实施无需拥有土地使用权

  (4)项目备案情况: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已于2020年5月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编号为常新行审内备〔2020〕298号

  (5)项目概况:

  公司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旨在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以研发、建设并运营面向个人用户的共享助力车出行系统。为顺应共享助力车快速发展的行业趋势及市民对绿色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公司拟扩大共享助力车业务投入,改进升级共享助力车系统并进行推广投放。本次项目拟实施增加投放30万辆共享助力车,主要覆盖公司目前已开展业务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浙江等省份)和预期产生良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新增市场。

  2、项目实施必要性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抓住共享助力车行业发展契机,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中国共享出行行业近年来飞速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预计2020年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其中,共享自行车行业经历了前期发展,已经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数超过3亿人次,日均订单数达到4,700万单。中国是全球最大电动自行车市场,当前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接近3亿辆。但相较共享单车,共享经济在助力车行业的渗透率目前还处于较低的水平,预期共享助力自行车市场将持续快速增长。

  共享助力自行车的效益好于传统的共享单车。助力自行车由于骑行省力、体验好、可覆盖距离大,在单次收费较高的情况下仍深受用户欢迎,有较好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共享助力自行车集中换电管理模式和物联网技术解决了防火防盗的社会痛点,加之其本身低速度安全出行的特点,受到了政府的欢迎和使用好评,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因此公司在共享助力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进行布局推广,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本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

  公司始终以打造共享出行平台为业务核心,以传统的公共自行车业务为基础,在传统业务收入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共享助力车业务,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公司战略愿景的推进,将力争实现各业务板块的多元化协同发展。公司将同时深耕线上和线下资源,在永安行现有公共自行车运营的近300个城市中,计划将共享助力自行车投放到其中100个以上的城市,目标在三年内形成一个总用户数超1亿的共享出行平台。在保持传统公共自行车to B端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共享出行平台to C端业务,与公共自行车业务齐头并进、互为补充。共享助力自行车项目的如期顺利推广将助力永安行共享出行平台的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且to C端出行业务收入的比重将较现在大幅提升,形成更均衡的收入格局,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地多元化发展。

  (3)本项目有利于缓解环境问题和城市拥堵问题,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方向

  发展共享出行是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大气污染和能源消耗的重要途径,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自行车、助力车等共享出行方式出行灵活、准时性高,在城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的理想交通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总书记提出:“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在提倡绿色环保、节约能源的今天,建立有序的共享出行交通体系,符合城市定位及其发展需求。共享自行车及助力车的推出由于其低碳环保的属性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欢迎,成为市民和游客出行的热门交通工具,也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共享助力车作为共享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短距离出行上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一是使用人力或电力驱动,具有无废气排放和噪音小的环保优势,可为居民和旅游者提供便捷的出行;二是具有体积小、方便灵活、可达性高和投资少的优势,可作为联接地铁、公交的重要交通工具;三是具有对道路适应性强以及遇交通堵塞时可利用空隙和支路灵活疏散的优势,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运行效率。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3、项目实施可行性

  (1)符合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向

  发展共享助力车有利于促进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因此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早在2017年交通运输部就曾发函回应肯定助动车对于发展绿色交通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日益恶化、出行比例持续下降的实际情况,就加强城市步行、新一代公共自行车、共享助力自行车、共享汽车(新能源)及网约车系统的建设,2019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积极倡导公共出行优选绿色出行方式。

  (2)公司具有相应的出行相关技术及运营经验储备

  公司在共享出行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较强的技术积累,在公共自行车、共享助力车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并布局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知识产权,被认定为“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数量172项,其中发明专利15项,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7项。同时,公司在持续研发过程中不断强化技术深度,在物联网存储芯片、氢能源助力车技术等方面进行研发投入,提高未来产品技术核心竞争力。

  同时,永安行共享出行平台已完成将传统的公共自行车业务与共享助力车业务的技术对接和服务融合,并已在多个城市试点综合布局,充分发挥线下精细化运维服务能力,将线上的技术与线下的运营完美切入,通过同一个共享出行APP平台,实现提供多种共享出行工具的toC服务。

  (3)公司于目标市场拥有丰富市场资源

  公司通过围绕“共享出行平台”核心业务,依托已有公共自行车业务的优势资源,开展共享助力车业务的推广。不同于一二线城市中单个城市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作为公司目标市场的三四线市县拥有更有利的市场竞争局面和较好的经营回报率,公司通过传统业务的长期经营,已在该等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资源。

  目前,公司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覆盖近300个左右县市,其中有约120个市、县由当地分/子公司独立运营公共自行车业务,这些用户流量和线下站点资源以及网格化管理的能力资源为共享助力车项目实施带来了独特优势。传统公共自行车业务培养了良好的用户基础,当地APP用户群体可以快速迁移转化,强化永安行在当地用户中的品牌形象和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在已布局公共自行车业务的地区建立了成熟的运维团队,部分设立有运营公司,有利于项目的快速实施推广和后续运营管理。共享助力车业务可以同传统业务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进一步降本增效,发挥公司的比较优势和壁垒优势。

  共享助力车受监管政策的影响,政府对无序投放、恶性竞争较为敏感,要求企业有较强的运营管理水平以为市民提供优质出行服务,避免造成混乱而影响市容。永安行坚持产品合规投放、以优先满足当地政府和百姓需求为产品设计和运营方案的出发点,采取“固定站点停放”及“临时锁车”辅助的模式,避免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受各地政府欢迎。公司和当地政府建立了良好合作信任关系,在当地有良好的信用度。

  4、项目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1)项目经营模式

  公司在现有公共自行车运营的城市中,依托已有业务的优势资源,推广共享助力车新业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投资回报能力。目前共享助力车业务已在江苏、山东、安徽、福建等省份布局,在常州、南通等多个城市进行投放,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在城市提供固定点的助力自行车,通过永安行手机APP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服务。用户通过永安行APP扫码开锁骑行助力车,完成骑行后于固定站点归还车辆。公司根据系统记录的用户使用时长和对应单价收取一定的费用。

  (2)盈利模式

  公司前期投入助力车辆、智能停车架等固定资产,后续对共享助力车进行进行运营维护,产生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营维护费用。用户扫码开锁后,系统开始计算使用时间,公司根据系统记录的使用时长和对应单价收取费用产生收入,收入可以覆盖前期投入及运营维护等成本,公司通过该等业务模式来实现盈利。

  5、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73,648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资73,648万元。主要投资包括车辆及配套购置成本、系统研发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

  ■

  本项目投资主要用于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费用,除费用化系统研发支出、预备费以外,均为资本性支出。投资项目中,车辆及配套购置安装成本主要包括车辆、电芯、智能停车架等的购置成本,系统研发支出为共享出行系统平台建设升级所需研发支出。基本预备费为考虑到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为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支出而设计的预备费用。

  6、项目经济效益

  本项目财务评价计算期为7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5年。共享助力车总投放量30万辆,按首年投放70%,次年投放30%的投放进度实施投放。

  (1)经济效益测算的主要依据

  1)在测算过程中,按70%、30%的比例于建设期投放车辆。日均骑行次数及单次骑行均价按照市场情况和公司历史经营情况设定。

  2)主要部件的折旧年限均为5年,其中助动车辆及停车架残值率5%。电池组件无残值。以上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及经营实际设定。

  3)经营维护费用占销售收入的25%,其中人工费用占80%,材料能源费用占20%。以上假设根据公司的历史经营实际作出。营业成本主要由折旧和经营维护费用组成。

  (2)项目效益测算结果

  单位:万元

  ■

  本项目的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为4.25年(含建设期2年),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24.84%,项目投资回报良好。

  (二)补充流动资金

  1、项目概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发展共享出行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具体用于系统开发、供应商款项的支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等。

  2、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公司业务的属性决定需要较多的流动资金占用,同时业务规模的扩张使得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大。

  一方面,公司公共自行车业务将保持平稳发展,该部分业务对流动资金需求量较大。补充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营运资金是公共自行车业务的固有需求。公共自行车的系统销售模式和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在前期的项目建设、系统开发、物资购买和持续运营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公司面对的客户主要为各地政府部门,在款项支付条款的谈判方面议价能力较强。公司一般与其在合同中约定:对于系统销售业务,大部分销售款需要于验收后取得;对于系统运营服务类业务,通常合同签订后到公司建设完成、运营开始前,客户仅支付10%左右的款项,绝大部分款项通常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收回大部分初始投入。因此公司经营公共自行车业务的流动资金压力较大。

  另一方面,针对公司的共享出行平台业务,该部分业务具有前期投入较大的特点,平台系统建设期需采购较多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供应商款项支付对公司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考虑到部分供应商存在预付款项的情况,该部分业务的快速发展预期对公司营运资金造成一定压力。

  公司作为行业的先发者之一,目前已经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一方面,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增长过程中,过去五年(2015年-2019年)公司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0.85%,管理层预计未来业务增长态势良好。另一方面,公司项目建设前期需要投入自有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资金压力。但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债权融资能力有限,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资金压力增大。在资金压力的约束下,公司业务发展将遭遇瓶颈,如果资金问题不加以妥善解决,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未来会发生不得不放弃一些潜在项目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经营表现。因此,发行人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适应行业和公司的快速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主要用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不属于资本性支出,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四、本次募集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本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成功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推动产品服务和收入结构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同时随着项目的实施,也会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巩固市场地位,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提升。在可转债持有人进行转股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并产生收益,积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项目成功实施后,将有效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可对公司未来经营所需的资金形成有力支撑,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20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也可到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三、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查阅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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