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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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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0-09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308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已会同中介机构对《二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该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0-09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已于2020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作为原告,以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事项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应坚。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贸易”),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纬三路南侧、园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先贵。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能源”),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钟庄街道钟兴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黄正国。

  被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3幢1088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奕中。

  (二)诉讼背景原因

  201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菲迪贸易签订合同编号为fd-dd-180527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菲迪贸易处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2018年5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菲迪贸易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万元。但在收到预付款之后,被告菲迪贸易并未按原告的要求交付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年1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菲迪贸易所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菲迪贸易答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经法院确认,该资金已通过被告浩弘能源最终全部转至被告上海渠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与被告菲迪贸易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该案相关经办人员离职,公司未能取得能够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新证据,但公司仍然没有放弃对本案新证据的搜集和查找,在进一步征询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被告菲迪贸易、浩弘能源在上述已生效判决案件中承认收取预付款不具有真实买卖合同依据,也不存在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菲迪贸易将上述资金转账至被告浩弘能源,后浩弘能源最终转账到被告上海渠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结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新事实情况,公司特将菲迪贸易、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共同作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菲迪贸易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2,481,857.53元,顺延计至法院判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在23,00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菲迪贸易连带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菲迪贸易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获立案受理,且未进入审理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公司根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该笔采购预付款项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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