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场内简称:银行股A,基金代码:150299)与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场内简称:银行股B,基金代码:150300)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2020年11月19日起生效。
2、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至少20个交易日另行公告。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各类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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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3:DA=A级份额价格/A级份额参考净值-1;DB=B级份额价格/B级份额参考净值-1;LB=基础份额净值/(B级份额参考净值×B级份额数/(A级份额数+B级份额数));
LB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跌。
(1)由于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体折算方式及示例详见风险提示第4条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由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由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折算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前,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或者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合并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照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4、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而造成损失。
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分别为:0.900元、1.010元、0.790元,投资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各100,000份,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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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折算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部分投资者可能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持续计算。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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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持续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7日内1.50%,7日及以上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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