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创新营销模式、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销售渠道,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公司将不断改进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聚焦主业,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晚于2016年3月8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2016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以此为戒,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6年阻燃剂的生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69,292.66吨,相比实际生产量65,268.16吨偏高6.17%。直到2017年7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9月1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增强了审核环节;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2018年6月27日—7月16日新增及补充质押14,758,74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2018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7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1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运作,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因此,2019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19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48号),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面并未过多干涉,2017年11月,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存在的舞弊线索,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内控环节。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放;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经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项目)
●投资主体: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盛”)
●投资金额: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5,0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41,60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93,256万元,其他费用36,106万元,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25,538万元,建设期利息28,5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总额、建设周期、预计效益等数据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也不构成对投资金额的承诺,后续投资金额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细化调整。
2、本次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开工时间、计划进程、实施方式等尚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推进可能会出现延迟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对自身条件和市场前景作出的判断,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4、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再融资或其他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变化、融资渠道通畅程度都将使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政府立项批文,本次项目的实施尚需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以“全球优秀的功能新材料供应商”为企业愿景,通过自主研发加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了阻燃剂、胺助剂、催化剂、涂料助剂四大系列产品体系,为通过打通有机磷阻燃剂的上下游供应链,丰富公司目前功能性新材料产品线,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巩固公司在有机磷系阻燃剂细分领域全球龙头的地位,同时大力发展附加值高、前景优秀的发展期业务和种子型业务,巩固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故决定全资子公司山东万盛投资建设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5,0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41,60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93,256万元,其他费用36,106万元,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25,538万元,建设期利息28,500万元。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需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总额、建设周期、预计效益等数据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也不构成对投资金额的承诺,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进展,依据法规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NPFJ33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路以东、辽河西五街以北
5、法定代表人:曹海滨
6、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7、成立日期:2020年8月5日
8、营业日期:2020年8月5日至长期
9、公司股东: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10、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
2、项目类型:新建
3、项目建设地点
该项目拟建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滨海化工产业园,黄海路以西、龙威一路以南、辽河西五街以北。该地块配套基础设施齐全,地势平坦,交通便捷,通讯畅通,适宜项目的建设。
4、建设规模及内容
该项目占地面积600亩,总建筑面积118800.86平方米。项目新上反应釜、精馏塔、离心机、换热器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5.08万吨功能性新材料的生产能力,其中三氯氧磷12万吨、五氯化磷3万吨、新材料阻燃剂及特种阻燃助剂23.21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13万吨、表面活性剂3.87万吨;副产品:30%盐酸14.93万吨、氯化钠2.76万吨、硫酸钠0.08万吨、84%硫酸0.25万吨、聚氯化铝2.3万吨、氯化钙1.11万吨。建设内容包括有生产设施、仓储设施、公用工程、以及场内生产设施、公用设施、辅助设施、生活管理设施等配套工程。
上述55.08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投产,计划一期建设投产19万吨新材料阻燃剂及原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10万吨高端环氧树脂及助剂生产项目、2.93万吨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其余项目计划二期建设投产。
5、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该项目建设期计划为4年,计划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2月工程全部竣工。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2021年3月-2023年2月,二期:2024年3月-2025年2月。
6、投资估算
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5,0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41,60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93,256万元,其他费用36,106万元,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25,538万元,建设期利息28,500万元。
7、资金来源
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稳健地筹措资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再融资或其他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
8、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达产达效后,预计正常年营业收入730248万元,利润总额为125370万元。预测各项财务指标良好,项目从财务角度评价是可行的。(前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均为预计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也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9、项目可行性分析:
(1)本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C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根据2019年11月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淘汰、禁止、限制行业,为允许建设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石油和化工发展战略。国家石油和化工“十三五”发展瞄准新材料领域,指南指出石化行业两大主攻方向: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是以化工新材料、现代煤化工、生物化工为重点,加快空白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潍坊滨海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与地方的规划,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2)本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路线不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大部分产品设备为本公司在浙江临海总部所使用的全球先进生产线验证过的科学、成熟的设备,小部分产品设备也为国内其他企业十年以上的成熟制造技术。
(3)本项目将借鉴本公司阻燃剂生产企业连续化生产的成功经验,进行升级和智能化建设,采用DCS自动化控制设计,安全可靠。
(4)本项目所涉及的产业链,与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链高度互补,相吻合。具体为其他公司的副产物氯气为本公司的关键性原材料,同时本公司的副产物氯化钠和盐酸,其他公司也可以作为原材料使用或者有着现成的销售渠道,双方可以实现互补共赢。
(5)本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工业增加值=130842.03/157645=0.80吨标准煤/万元。满足《提升化工园区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潍滨管发〔2019〕24号中新建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高于0.9吨标准煤/万元的要求。
(6)项目建设单位经济实力较强,拥有一批对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有着丰富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通过初步研究,本项目技术方案和设备方案可行;建设地点具有良好的产业支撑条件和配套工程条件;建设地可以为本项目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平台,项目建设规模与目前目标市场需要相吻合;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10、审批手续:
本次拟建设项目尚待办理环评等审批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法律手续后方可开始建设。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合同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滨海管委会”)签署《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合同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02-045)。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项目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
公司以“全球优秀的功能新材料供应商”为企业愿景,通过自主研发加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了阻燃剂、胺助剂、催化剂、涂料助剂四大系列产品体系,公司投资新建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通过打通有机磷阻燃剂的上下游供应链,有利于丰富公司目前功能性新材料产品线,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巩固公司在有机磷系阻燃剂细分领域全球龙头的地位,同时大力发展附加值高、前景优秀的发展期业务和种子型业务,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项目建设有利于扩展企业北方市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拥有3个研发中心,3大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区域。本项目计划在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达产后年产55万吨功能性新材料,将打造国内领先、北方具有一定规模的功能性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
通过建立北方新材料生产基地,自主研发、生产、销售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品,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掌握新材料产品技术研发和工程技术核心能力,形成以产品供应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体化技术服务能力,有利于扩大万盛股份集团在国内北方市场的影响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3)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项目达产达效后,预计正常年营业收入730248万元,利润总额为125370万元。(前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均为预计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也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本项目的风险主要在于建设经营风险。其主要风险如下:
(1)技术风险
选择生产的设备材料及控制系统不能顺利安装,以及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导致不能按时投入生产。
对策:项目前期风险控制:公司将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设计与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公司将与设备供应商签订条款详尽的设备购买合同,要求供货商在提供设备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坚持以最终正常运行作为设备验收的条件;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公司将积极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加强运行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
(2)资金风险
资本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资金供应不足,影响工程建设。
对策: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统筹资金安排,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再融资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确保工程建设正常开展。
(3)外部条件风险
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外部协作配套条件发生变化,给建设和运营带来困难;气候、水文条件的异常,导致施工不能按时进行或运营停产。
对策: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阶段的工作,组织详尽的地质勘探工作,减少不明地质状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度,并与有关部门签定好交通、供电、供水的协议;项目实施时,避开多雨的汛期,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4)项目管理风险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和施工的进度,将造成投资成本的增加和工期的增长;在项目经营过程中由于无法有效控制经营成本的因素和工作人员素质的因素,将造成经营成本的的增加,利润降低。
对策:公司将加强项目组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自身专业管理水平,强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力度,增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控能力,加强治理力度,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合理控制运营风险及成本。
七、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总额、建设周期、预计效益等数据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也不构成对投资金额的承诺,后续投资金额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细化调整。2、本次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开工时间、计划进程、实施方式等尚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推进可能会出现延迟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对自身条件和市场前景作出的判断,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4、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再融资或其他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变化、融资渠道通畅程度都将使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项目的实施尚需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进展,依据法规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1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6%。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51元/股调整为5.2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7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2571元/股调整为5.1071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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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7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5.1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6%。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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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授予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均已根据2018年度发生的利润分配及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而引起的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二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74名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125.16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7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9月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2日,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注册资本:3,600万元。
信永中和具有以下从业资质:
(1)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首批获准从事金融审计相关业务;
(3)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深圳、上海、成都、西安、天津、青岛、长沙、长春、大连、广州、银川、济南、昆明、福州、南京、乌鲁木齐、武汉、杭州、太原、重庆、南宁、合肥和郑州等地设有23家境内分所。
公司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信永中和成都分所承办。信永中和成都分所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系信永中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52546574C,已取得四川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365101)。信永中和成都分所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已按信永中和统一的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信息
信永中和首席合伙人是叶韶勋先生,截至2020年6月30日,合伙人(股东)228人,注册会计师1,814人(较2019年末增加148人)。从业人员数量5,919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59亿元,净资产为1.23亿元。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房地产业、电力热力和燃气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与仓储物流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资产均值在195.98亿元左右。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亿元。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信永中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七次,无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郭东超,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时间34年,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并担任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独立复核合伙人:王仁平,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时间23年,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并担任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如昌,注册会计师,从业时间16年,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并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拟安排的项目签字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次拟安排的项目签字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以信永中和的合伙人、经理及其他员工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计算。2020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5万元(不含税),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65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不含税),与上一年审计费用相同。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质,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3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日
至2020年1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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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1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