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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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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ST宜化 公告编号:2020-098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在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1381执17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湘1381执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上述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2.20万元、违约金171.22万元,向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0.14万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于2019年12月6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两份执行裁定,不追加本公司为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案件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1、当事人

  两案原告:本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本公司员工。

  案件一被告: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二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卫星,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金竹山居委会新邵组165号。

  2、诉讼请求

  请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撤销(2017)湘1381执175号和(2017)湘1381执504号执行裁定书,不追加原告为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11月6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38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和(2019)湘138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共计48宗,合计金额19360万元。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拟对上述两起案件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如果最终上诉被驳回,公司将可能承担合计约3100万元的支付义务。

  本公司将对上述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做进一步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湘138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2019)湘138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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