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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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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2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7),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25),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41),公告中所提及的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兑付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50,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

  2、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上述第一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3、康得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09.69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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