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赵治亚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名,代表公司1,104,566,19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6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998,208,48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294%,其中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5,535,500股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106,357,70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3%,其中中小股东共23名,代表公司106,357,709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04,244,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7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29%;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敦渊、王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