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非独立董事 杜雪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18,714,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17%。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杜雪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含远程视频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382,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5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13,331,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56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598,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44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14,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8,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14,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8,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14,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8,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14,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8,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贾芳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