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1,560,9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3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0,2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25,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25,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25,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30%。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德恒(苏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6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6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2020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6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876,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