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3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蜀新大道1168号科研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明良先生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股本616,360,564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2,173,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2,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1,431,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789%。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112,173,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2,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乃博律师和尹阳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