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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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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
工程(浙江海芯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7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

  工程(浙江海芯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浙江海芯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以下简称“浙江海芯微”)发包的浙江海芯微300毫米晶圆核心特种工艺生产线EPC项目(“本项目”)事宜。(详见公司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61)。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业主方浙江海芯微完成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的正式签署。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浙江海芯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浙江海芯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300毫米晶圆核心特种工艺生产线项目;

  2、工程范围:负责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设计(方案、总体、施工图等)、协助办理项目的各项报监报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负责工程施工及项目管理、设备安装调试、测试、检验、第三方检测、验收、竣工验收和交付、试运营、用户交接以及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和项目完成后各项竣工验收的后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研、环评、能评、安评、卫评、消防、人防、电梯、绿化、卫生防疫、雨污水纳管、交警、综合交通、设计审查、环保、工程质量、竣工资料、规土核验、防雷等的全过程服务及相应的保质保修服务,直至完成项目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及项目所有验收结束、项目全面顺利投产运营等所需之一切工作。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土建、一般机电、洁净室装修以及配套的工艺相关系统等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各子项全部的土建工程、满足毛坯竣工验收的一般机电消防系统以及满足一阶段生产要求的洁净室装修和动力以及特殊工艺机电相关系统。其中研发楼一期装修范围为一、二、三、四层(五、六、七层为满足毛坯竣工验收),宿舍一外墙完成后,其室内为预留仅做毛坯,宿舍二为全部装修完成。相应的所有项目的设计、设备设施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验收、移交、性能测试、操作人员培训和维修手册编制等工作,还包括质量保证(保修)期内对上述工作中表现出的任何缺陷进行修复和维护的指导工作;配合项目发包人完成项目环保验收、全面验收、最终验收及后评价并完整归整项目档案资料;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采购人的跟踪审计;并在稳定性运行期满至缺陷责任期满期间,承包人无偿进行项目技术指导、运行监控和维修,确保项目正常运行的全部工作。

  (二)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壹拾亿零玖仟零壹拾柒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金额:109,017.2700万元)。

  (三)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采购人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四)合同工期

  工期(设计、施工):558日历天。

  (五)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已生效,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3、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EPC领先地位,有利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芯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300毫米晶圆核心特种工艺生产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7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

  工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巢湖市房屋投资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巢湖投资”)发包的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本项目”)事宜。(详见公司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6)。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发包人巢湖投资、代建方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式签署。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巢湖市房屋投资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建方: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项目地点:巢湖市黄麓镇半岛大道与平顶山路交叉口;

  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LENS厂房、CCM厂房、车联厂房、动力站、仓库、展厅+更衣、废水站、危废库、化学品库、垃圾房、门卫、车间连廊、宿舍、招聘中心、食堂、风雨连廊等。

  4、工程承包内容:(1)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勘察测绘、施工图设计(含图审)、环评、微振动量测、技术方案论证等各类专项评审;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报建、配合项目前期和施工以及验收中的各项服务等工作(含相关所有费用)。(2)EPC 总承包项下的分包策划、发包、合同签订、合同管理、总包服务等。(3)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结算、项目维保等项目管理工作。(4)其他:a、须为发包人(含项目发包人、代建方、使用方、项目协调办、监理等)提供不少于20间的临时办公室(含办公家具等)并承担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水电费等费用;b、项目实施过程的清安费用(含安保、垃圾清运)等;c、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险,雇主责任险等;d、项目用地外围围挡的实施(含土方工程实施前及土方工程实施后)及维护。

  (三)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立天数:450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亿叁仟玖佰万元整(小写金额:2,539,000,000.00元),最终合同价格以竣工结算审计为准。

  (六)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签订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已生效,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3、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国内光电产业领域的EPC总包优势,有利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

  2、《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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