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3号)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245,283.02元(不含税)收到的金额为595,754,716.98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107,401.1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647,315.8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8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1月1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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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开设专户,账号3301040160016652599,截至2020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145,754,716.9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571900285310806,截至2020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年产36,000吨光学级BOPET膜、年产6,000吨CPP保护膜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1205290029266666689,截至2020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年产36,000吨光学级BOPET膜、年产6,000吨CPP保护膜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每半年对公司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天祺、施山旭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天风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书面通知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天风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银行、天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天风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银行、天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