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33)。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山冲公司董事办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谢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1,975,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62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1,975,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6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612,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75,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612,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逯献云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75,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逯献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612,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逯献云先生个人简历
逯献云,男,中国国籍,55岁,毕业于重庆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职务。现任本公司监事及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逯献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逯献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逯献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