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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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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0-115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0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50万元至3,250万元。受疫情影响年报披露延期,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843,026.21元。2020年6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再次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亿元至-2.6亿元。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045,478.92元。你公司对2019年度净利润的多次预计均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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