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10:00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196号公司201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主持人:董事长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78,499,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6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30,070,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8,428,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9,480,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51,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8,428,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4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499,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480,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