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就与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佳奇”)、周鹏、韩佳、梁小平、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运通”)、韩棋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披露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号),现就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新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19)川01民初6941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四川佳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川能动力货款16,919,643.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周鹏、韩佳对四川佳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四川佳奇未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川能动力有权就四川佳奇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若四川佳奇未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川能动力有权就佳奇运通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80.73%股权行使质押权,即有权以上述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若四川佳奇未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川能动力有权就韩棋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19.27%股权行使质押权,即有权以上述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由四川佳奇、佳奇运通、周鹏、韩佳、韩棋负担14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6日,因周鹏、韩佳、梁小平、韩棋下落不明,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披露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44号、2020-056号)。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目前,民事一审判决公告期已过,各被告未在民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民事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强制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20)川01执2834号)获悉,关于公司与四川佳奇、周鹏、韩佳、佳奇运通、韩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四川佳奇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按照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20.3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号),后续公司将根据资产估值情况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补提或者冲回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6941号;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川01执2834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