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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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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3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丹东热电公司”)转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辽06民初345号传票及相关起诉文件,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丹东赫普公司”)就与丹东热电公司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一、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2017年,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公司签订《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动燃煤电厂灵活性改造,约定由丹东赫普公司就“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项目向丹东热电公司提供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0年供暖期调峰服务费2411.90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31,988.20万元;

  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2491.51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2019年11月1日至23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317.21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1078.63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2021年至2037年可获得利益损失35,983.80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说明

  丹东热电公司认为,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丹东热电公司将积极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案件判决及裁定情况

  本案已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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