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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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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裁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现将有关裁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18年11月8日

  受理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

  申请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仲裁事项描述

  1、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申请人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恒”或“被申请人1”)(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域圣”或“被申请人2”)(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宝依约向长沙泽洺账户支付了1.7亿元投资款。

  根据《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犇宝入伙长沙泽洺的时限为一年,即自浙江犇宝出资到位满一年后,若长沙泽洺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变现,则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须在浙江犇宝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犇宝退伙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长沙泽洺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导致浙江犇宝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则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担及补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及长沙泽洺承诺在亏损或浙江犇宝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浙江犇宝入伙资金本金(1.7亿元人民币),并由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应收投资收益。

  目前合同约定的时限已经届满,但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浙江犇宝权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仲裁请求

  (1)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及投资收益(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7,889,315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12%/年标准另行计算)。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97,889,315元(大写:壹亿玖仟柒佰捌拾捌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5,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北京仲裁委员会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

  (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投资收益29,514,794.52元;被申请人还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以1.7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879,127.27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79,127.2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仲裁结果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2、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裁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公司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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