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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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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9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罗湖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执行人”)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3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全资孙公司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永聚”)与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湖法院已受理金盛融资租赁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一审判决。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0日,义乌永聚与金盛融资租赁签署编号为“【JSZL(FLSL)-YWYJ-201909006】”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售标的物即租赁物,为义乌永聚所拥有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标的物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租赁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为上述事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同时提供了以下担保:义乌永聚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义乌永聚电费收费权质押、义乌市永聚所有光伏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抵押。公司已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义乌市永聚1亿元的担保额度。

  由于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债务纠纷及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等情形,金盛融资租赁认为上述情况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罗湖法院请求:1、提前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2、义乌永聚支付剩余的全部6期租金人民币21,368,458.32元;3、义乌永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名义回购价款人民币1,000元;4、公司对义乌永聚应付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金盛融资租赁可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约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社保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确认金盛融资租赁就义乌永聚的电费收益权在《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金盛融资租赁对永晟新能源持有义乌永聚100%的股权优先受偿;8、公司、永晟新能源、义乌永聚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2、3项款项扣除义乌永聚已付的人民币250万元保证金后,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8,869,458.32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罗湖法院已受理金盛融资租赁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义乌永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市嘉禾支行账户存款额度人民币18,869,458.32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永晟新能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存款额度人民币18,869,458.32元,冻结期限一年。

  3、冻结永晟新能源持有义乌永聚100%份额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4、冻结公司持有永晟新能源100%份额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以上四项冻结公司、永晟新能源和义乌永聚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8,869,458.32元为限。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义乌永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盛融资租赁支付款项18,869,458.32元。

  2、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义乌永聚提供的抵押物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义乌永聚提供的质押权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永晟新能源持有的被告义乌永聚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金盛融资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永晟新能源100%股权因其他事由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8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62)、《关于收到罗湖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73)。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

  2、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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