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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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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6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河南农化”)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河南农化因原股东郭文江拖欠其债务,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判令郭文江(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宋全启(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30”号公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郭文江向河南农化偿还人民币20,814,250.29元及违约金,支付河南农化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24,938.21元;被告郭文江若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河南农化有权在未能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及被告宋全启所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71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以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9年1月17日“临 2019-003”号公告)

  被告郭文江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95.94元,由郭文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9年9月6日“临 2019-030”号公告)。

  终审判决后,河南农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农化于2020年8月与宋全启(担保方)、郭文江达成阶段性执行和解协议:宋全启同意以其持有的271万股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林重,股票代码:002535)股份,作价抵偿其在本次诉讼中承担的代偿责任。2020年9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担保方宋全启持有的“*ST林重”27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登记过户到河南农化账户,根据过户登记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本次执行的股份价值金额为425.4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20年9月29日“临 2020-03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近日,河南农化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经法院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处分完毕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文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郭文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化履行债务的义务;河南农化发现被执行人郭文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河南农化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河南农化已执行收回的金额共计430.47万元。因郭文江尚未支付剩余欠款,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追讨剩余欠款,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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