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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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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2,8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新股发行,不安排公开发售老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池正明、实际控制人池正明和池骋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夏道敏、李日生、陈灵芝、王小敏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股东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企业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真灼嘉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西域洪昌互联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双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正君、广州西域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东辉、陈中、王建军、深圳市拾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玮、张霁、杜少惠、王海平、池瀛、何小鹏、张云华、章祖红、何建鹏、张江徽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池正明和池骋承诺:

  1、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2019年3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3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相应调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先后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48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下转A15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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