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甲酚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商务部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事项进展
商务部于202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2020年第50号):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司将密切关注商务部对本次反倾销案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