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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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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0-08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131618)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7月17日,你公司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最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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