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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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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夏大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夏大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吴向东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吴向东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职务。鉴于吴向东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将导致公司第十届董事局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继任独立董事前,吴向东先生将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局对吴向东先生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查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名夏大慰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局任期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夏大慰先生,195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的教师、校长助理及副校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会计学会会长;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夏大慰先生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核同意,公司股东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公告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4,710,2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6%)提名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局任期届满。若同日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本议案将导致公司非独立董事总人数超过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上限,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非独立董事的增补事宜。

  本次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将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且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奕伦先生,毕业于哈佛大学,曾任职于高盛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香港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泰康香港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泰康人寿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现任泰康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香港)公司CEO、泰康集团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陈奕伦先生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本人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2、姜佳立先生,汉族,清华大学本科,康奈尔大学研究生学历,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龙湖地产投资发展总监,Century Bridge Capital副总裁,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

  姜佳立先生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本人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1,662,500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0.4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8年7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年7月25日,公司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实施情况

  2018年9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42人调整为424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8年9月21日,行权价格为6.16元/股。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16元/股调整为6.10元/股。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358名激励对象合计6,438.75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2020年6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10元/股调整为5.90元/股。

  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86名激励对象合计5,749.75万份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二)预留股份的实施情况

  2019年7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2019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的6,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8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6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预留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89元/股调整为6.69元/股。

  2020年8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138名激励对象的1,689.4977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目前,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激励对象已累计行权62,725,000股,逾期未行权数量为1,662,500份(未行权激励对象7名)。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行权期结束后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总计1,662,500份。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关于本次注销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拟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该等股票期权事宜,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 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总计1,662,500份。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10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0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修正案》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20-323号公告。

  (三)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夏大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详情参见2020-324号公告。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朱荣斌、何媚、林贻辉、廖剑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议案详情参见2020-325号公告。

  (五)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拟于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20-326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6日;

  (七)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夏大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增选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陈奕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姜佳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议案3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其拥有全部表决权数的最高限额(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上述提案1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2为普通议案,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故采用非累积投票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披露情况: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1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账户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0年11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4︰2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皎、国晓彤

  联系电话:021-80328043,021-80328765

  传真:021-80328600

  (五)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71,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提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4、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限期:

  委托书签发日期:

  受托人签名:

  受托身份证号码:

  备注: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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