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1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批准《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安通物流重整计划”)、《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安盛船务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重整程序。

  一、安通物流重整进展情况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6日,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运输”)以安通物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进行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安通物流转来的泉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泉州中院裁定受理东湾运输对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泉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移交丰泽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安通物流转来的丰泽法院送达的(2019)闽0503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物流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物流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采用线下书面表决及线上表决两种方式。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依法设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经过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各表决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安通物流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批准安通物流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安盛船务重整进展情况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6日,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昆仑”)以安盛船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盛船务进行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安盛船务转来的泉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泉州中院裁定受理世纪昆仑对安盛船务的重整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泉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移交丰泽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安盛船务转来的丰泽法院送达的(2019)闽0503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盛船务重整计划,并终止安盛船务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采用线下书面表决及线上表决两种方式。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依法设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经过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各表决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安盛船务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批准安盛船务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丰泽法院裁定批准两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1.丰泽法院裁定批准两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后,安通物流、安盛船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安通物流、安盛船务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安通物流管理人、安盛船务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根据安通物流、安盛船务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及经营方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丰泽法院已裁定终止安通物流、安盛船务重整程序,安通物流、安盛船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117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重整程序。

  泉州中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并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详见安通控股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安通控股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泉州中院提交了《关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2020年11月4日,管理人收到了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05破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日,安通控股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10月29日,安通控股重整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因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均已表决通过《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案涉《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债权人会议相应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安通控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安通控股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安通控股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安通控股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安通控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安通控股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泉州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 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0年11月4日,丰泽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能否执行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

  3.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4.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