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三)未来分红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6、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在将章程中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8、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9、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6、公司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营。
17、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第五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为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公司所处宏观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2020年7月,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成,公司新增畜禽养殖及饲料业务;公司总股本由240,000,000股增加到467,911,629股。
3、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0年11月底实施完毕。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按人民币280,000.00万元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发行上限测算,即为140,373,488股。
5、上市公司2020年净利润预测:
(1)2020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3.5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855.54万元。
(2)上市公司7-9月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26.05万元,扣非后的净利润为18,012.28万元。
(3)假设第四季度经营业绩与扣除非经常性因素影响后的第三季度业绩保持一致,即上市公司第四季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非后的净利润为18,012.28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和假设,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测算:
2020年全年预测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第四季度预测净利润=3,473.50+ 18,012.28=21,485.79万元;
2020年全年预测扣非后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第四季度预测扣非后净利润=15,855.54+18,012.28=33,867.82万元。
6、未考虑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7、在预测2020年发行后总股本、净资产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
8、本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测算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相比发行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分析请参见本预案“第二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二)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发展生猪养殖业务。2020年7月,公司完成收购巨星有限100%股权后,生猪养殖业务成为公司的核心业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猪养殖规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三)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目前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板块人才涵盖了猪遗传育种、猪场设计与建设、生产管理、营养与饲喂、疫病防治、环境保护等生猪养殖各环节,从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技术储备
公司始终注重研发投入,专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经历多年的积累,已在生猪育种、繁育和饲养等方面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包括精准饲喂技术、膘情控制技术、商品猪全程营养协同技术等。公司应用BLUP(最佳线性无偏估计)遗传评估法、全基因组选择育种技术和种猪性能测定技术用于公司育种,可大幅提高育种值估计的准确性,对于低遗传力和难以度量的性状(肉质和屠宰性状)可以进行选择,同时可以缩短世代间隔,实现高生长速度和低料肉比种猪的选育。
除此之外,公司与世界知名养猪服务技术公司深度合作,从猪场的选址、设计、建设、设施设备的配置、猪场的生产操作流程等方面引入全套养殖理念和生产技术体系,遵循现代化、规模化、工业化的养殖理念,保证了较高生猪养殖效率和生物安全性。
3、市场储备
近十几年来,全球猪肉产量和消费量均保持增长态势。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统计数据,全球猪肉产量从2001年的8,358万吨增长到2019年的10,613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34%;全球猪肉消费量从2001年的8,345.90万吨增长到2019年的10,822.80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45%。我国是全球猪肉消费第一大国,猪肉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副食品,猪肉消费长期占肉类消费比重60%以上。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形成饲料加工和畜禽养殖较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集饲料生产、销售,畜禽育种、扩繁、养殖为一体,基于国内猪肉消费的巨大市场空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市场份额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丰富储备,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经营回报能力,包括: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本次募投项目用途使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着力发展主营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增厚未来收益
公司拟通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应对行业变化和挑战,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夯实公司集饲料生产、销售,畜禽育种、扩繁、养殖等多环节于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实现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集群效益。
此外,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保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的精神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未来发展规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五、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本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0-075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1月20日 15点00 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8 号 C5 幢 3 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20日
至2020年1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项议案已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所需资料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30-4:30。
(三)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5幢1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5幢;
邮政编码:610091;
联系电话:028-62050265;
传真:028-62050253;
联系人:周密、袁泉。
(二)本次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0-070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正刚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三十五名,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2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方面:
单位:万元
■
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若需先期资金投入,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67,911,629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0,373,488股(含本数)。在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公司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0)第0749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0-071)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0)第0749号)。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订了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星农牧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银行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发行时的具体方案,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等。并在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范围内对上述方案进行调整;
(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范围之内,确定发行价格以及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
(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及其项下的完成交割所需的其它应予签署的文件、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就新股发行和股份认购进行的书面通讯(如有)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完成后,办理股份登记、上市、锁定、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应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盈利预测(若有)等发行申报文件的相应修改;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6)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文件并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宜;
(7)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设立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8)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承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2020年公司资金状况和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预计追加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210,0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夹江县巨星农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星农牧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巨星农牧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分别对其对应的优质养殖户、客户、合作伙伴等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
同时对此次对外担保做出以下授权:1、公司此次担保授权(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210,000.00万元;2、为简化审批流程,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审批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15点00分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5)、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0-074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2020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
●公司拟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21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为此次授权担保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462.59万元;
●本次拟对下属各子公司的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提供的担保将存在反担保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授权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了推动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扩大业务量,在有效评估风险和保证资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2020年度追加对外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其中:公司拟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巨星”)以及夹江县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夹江巨星”)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有限”)拟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巨星有限及其子公司拟分别对其对应的优质养殖户、客户、合作伙伴等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为德昌巨星和夹江巨星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等。该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9.47%,具体分配如下:
(1)德昌巨星130,000.00万元;
(2)夹江巨星40,000.00万元。
2、巨星有限拟为下属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含种场、育肥场、智慧化园区等)、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等的担保。该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具体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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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星有限及下属子公司剑阁巨星农牧有限公司、屏山巨星农牧有限公司拟分别为其优质养殖户、客户、合作伙伴等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主要用于购买公司产品、缴纳养殖保证金或用于新建、改扩建寄养猪场或鸡场。该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73%,具体分配如下:
■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德昌巨星和夹江巨星、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巨星有限对其下属各子公司以及巨星有限及其子公司对其对应的优质养殖户、客户、合作伙伴等进行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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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担保子公司主要财务状况(未经审计,单位:元):
■
注: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9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目前公司确认的担保主要内容包括:
1、担保方式:信用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每笔借款的实际发生金额及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
3、担保签署: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贺正刚先生签署担保协议等文件。
四、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优质养殖户、客户、合作伙伴等提供担保有如下要求及防范措施:
1、仅为与公司保持良好业务关系、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实力且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的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向公司提供财产抵(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3、客户、养殖户或合作伙伴等通过公司担保而取得的借款只能用于购买公司产品、缴纳养殖保证金或用于新建、改扩建寄养猪场或鸡场,资金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和监控;
4、公司定期派出业务或财务人员到场检查其经营销售与财务状况;
5、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公司内控部门严格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上市公司对下属各子公司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同时针对下属各子公司的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担保事宜,制定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借款的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向公司提供财产抵(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各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担保授权。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次提供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主要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流动资金的需要,促进公司与客户共同发展。在为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提供担保时,在保前、保中、保后均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被担保对象提供信用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723.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8%。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462.5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1%;对优质客户、养殖户、合作伙伴等的担保余额为5260.4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