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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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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1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10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号),核准公司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新股。公司向16名投资者发行31,526,336股股份事项已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披露了《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1,526,336股股票于 2020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由202,787,968 股增加至234,314,304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小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秋香女士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计持股比例由非公开发行前26.35%被动稀释至22.80%,持股比例变动为3.55%。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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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1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10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号),核准公司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新股。公司向16名投资者发行31,526,336股股份事项已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披露了《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1,526,336股股票于 2020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由202,787,968 股增加至234,314,304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万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认购1,922,33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后,万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动将超过1%。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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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A栋

  通讯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凯旋广场5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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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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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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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降至5.00%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13.94万股,占同兴达总股本的5.00%。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3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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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20年5月11日,钟小平、刘秋香、共青城泰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金开资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小平、刘秋香、泰欣德合伙将其持有的共计上市公司股份10,13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转让给金开资本,本次协议转让于2020年6月18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金开资本首次成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序辉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的文本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序辉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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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序辉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锋

  法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锋

  法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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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万锋

  姓名:万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121197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方式:0755-33687792

  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二)基本情况-李锋

  姓名:李锋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311197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方式:0755-33687792

  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万锋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锋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先生与李锋女士为夫妻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锋、李锋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因公司2017年、2018年实施的股权激励发行限制性股票新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因公司2020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总股本由202,787,968 股增加至234,314,304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获配股份为1,922,337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增加1,922,337股,但增加股数比例小于总股本增加比例,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110.4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40%;

  2017年7月,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110.40万股,但持股比例由32.40%被动稀释至30.90%;

  2017年9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220.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90%;

  2018年5月,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220.80万股,但持股比例由30.90%被动稀释至30.68%;

  公司2020年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31,526,336股,万锋先生认购1,922,337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总数变为6,413.033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7%,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首次公开发行后减少超过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持有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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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万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3,114,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7%,存在质押股份37,440,000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万锋先生一致行动人李锋女士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1,0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超过5%但事先未能预告的情形。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万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李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起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万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李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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