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0-099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
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百灵”)2020年11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勇先生的通知,由于姜伟先生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的1笔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姜勇先生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1笔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姜伟先生于2020年10月30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长江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姜勇先生于2020年10月30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银河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姜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259,88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姜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5,32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姜伟以上持股数592,154,158含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过户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姜伟先生持有公司587,894,2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66%,其一致行动人姜勇先生持有公司116,978,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9%,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04,872,6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持有公司股份39,582,687股,占公司总股本2.80%,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姜伟先生转让股份)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甲方)
姓名:姜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5011961********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受让方(乙方)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
法定代表人:肖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2007年9月4日
注册资本:291,870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质权人(丙方)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0821272A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住所:上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成立时间:1997年7月24日
注册资本:552,946.7678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二)《股份转让协议》(姜勇先生转让股份)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甲方)
姓名:姜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5011968********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受让方(乙方)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
法定代表人:肖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2007年9月4日
注册资本:291,870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质权人(丙方)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1,013,725.8757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姜伟先生转让股份)主要内容
甲方为:姜伟;乙方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丙方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贵州百灵【592,154,15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9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1笔股票质押合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为:【2016-4601】),待购回本金余额为【110,000,000.00】元。
协议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州百灵【4,259,887】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贵州百灵(股票代码【002424.SZ】)【4,259,887】股股票的行为。
1.2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08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5,912,892.62】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玖拾壹万贰仟捌佰玖拾贰元陆角贰分】人民币。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4,405,191.75】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万零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
4.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21,507,700.87】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万零柒仟柒佰元捌角柒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负债。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划付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托管在丙方的剩余股份【4,259,887】股进行补充质押,并将已转让股份全额退还至在丙方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第5.1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3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4 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姜勇先生转让股份)主要内容
甲方为:姜勇;乙方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丙方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贵州百灵【152,301,2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9】%;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1笔股票质押合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编号为【2018013141】),待购回本金余额为【284,596,313.12】元。
协议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州百灵【35,322,8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贵州百灵(股票代码【002424.SZ】)【35,322,800】股股票的行为。
1.2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08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14,868,592.4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肆佰捌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肆角整】人民币。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6,527,660.71】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伍拾贰万柒仟陆佰陆拾元柒角壹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
4.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178,340,931.69】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捌佰叁拾肆万零玖佰叁拾壹元陆角玖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
4.3.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4.4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对于剩余的甲方对丙方应付未付债务,甲方仍承担偿还义务。甲方原质押给丙方的股票剩余【20,597,200】股,仍应继续保持质押状态,担保范围继续以甲丙双方股票质押业务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丙双方股票质押业务相关协议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的有效性,亦不影响相关协议下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5.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第5.1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3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4 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其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贵州百灵股票。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七、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姜伟先生转让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姜勇先生转让股份)。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日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贵州百灵
股票代码:00242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姜伟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姜勇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百灵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姜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5011961********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姜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5011968********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77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本次权益变动前,姜伟持有公司592,154,15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96%,姜勇持有公司152,301,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79%。鉴于姜伟、姜勇为兄弟关系,且合计持有公司744,455,35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75%的股份,姜伟、姜勇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尚不确定,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姜伟持有公司592,154,15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96%,姜勇持有公司152,301,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79%,二者合计持有公司744,455,35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7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由于姜伟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的4笔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约已到期待购回,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的1笔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姜勇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1笔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姜伟于2020年9月23日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申万宏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3,676,87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姜伟于2020年10月30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长江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259,88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姜勇于2020年10月30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银河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5,32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
本次权益变动后,姜伟将持有公司544,217,39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8.56%;姜勇持有公司116,978,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29%。二者合计持有公司661,195,7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85%,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姜伟先生转让股份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出让方(甲方):姜伟
受让方(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质权人(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原因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公司【648,602,15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5.9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4笔股票质押合约(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为:【GPZY00025039】/【GPZY20181019】/【GPZY00010974】/【GPZY00010975】),待购回本金余额为【270,359,862.73】元。
甲乙丙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州百灵【43,676,876】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19】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70,359,862.44】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5、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2)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3)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4)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姜伟先生转让股份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出让方(甲方):姜伟
受让方(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质权人(丙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原因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贵州百灵【592,154,15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9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1笔股票质押合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为:【2016-4601】),待购回本金余额为【110,000,000.00】元。
甲乙丙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州百灵【4,259,887】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08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5,912,892.62】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玖拾壹万贰仟捌佰玖拾贰元陆角贰分】人民币。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4,405,191.75】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万零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
(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21,507,700.87】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万零柒仟柒佰元捌角柒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负债。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划付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托管在丙方的剩余股份【4,259,887】股进行补充质押,并将已转让股份全额退还至在丙方开立的账户。
5、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4)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姜勇先生转让股份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出让方(甲方):姜勇
受让方(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质权人(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原因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贵州百灵【152,301,2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9】%;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1笔股票质押合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编号为【2018013141】),待购回本金余额为【284,596,313.12】元。
甲乙丙三方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贵州百灵【35,322,8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08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14,868,592.4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肆佰捌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肆角整】人民币。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6,527,660.71】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伍拾贰万柒仟陆佰陆拾元柒角壹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
(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178,340,931.69】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捌佰叁拾肆万零玖佰叁拾壹元陆角玖分】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
(3)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对于剩余的甲方对丙方应付未付债务,甲方仍承担偿还义务。甲方原质押给丙方的股票剩余【20,597,200】股,仍应继续保持质押状态,担保范围继续以甲丙双方股票质押业务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丙双方股票质押业务相关协议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的有效性,亦不影响相关协议下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有效性。
5、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甲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4)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注:以上股份转让涉及83,259,563股股份还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其限售与质押情况如下: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姜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20,857,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公司股份84,672,000股(部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姜勇因被强制平仓导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公司股份3,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除本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姜伟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姜勇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
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伟
一致行动人:姜勇
日期:2020年11月2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伟
一致行动人:姜勇
日期:2020 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