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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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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0-064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部分赛伍技术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在《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数量

  (1)初始质押数量

  初始质押的赛伍技术股票数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5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2)后续质押数量

  ①质押物市场价值下降,追加质押的情形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2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的资产限于赛伍技术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质押后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不得低于当期未偿还债券本息总额的150%,追加质押的具体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15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追加提供相应数量的赛伍技术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②质押物市场价值上升,解除质押的情形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8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当期尚未偿还债券本息总额的150%,具体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150%)/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

  4、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自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权登记之日起至以下两个时点中的较早者:(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全部行使换股权;(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全额付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上述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截至2020年9月30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

  ■

  2、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述子公司中,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赛纷新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赛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昱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赛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为上市前列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020年5月9日苏州赛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2020年5月15日苏州赛伍健康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两家新设子公司自2020年第二季度起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2020年9月15日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将其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三)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58,739,62万元、210,454.28万元223,876.37万元和284,196.05万元、。2020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284,196.05万元,较2017年末增加158,739,62万元,增长41.03%。公司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为:(1)2020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1,850.46万元致使货币资金增加;(2)公司业务发展良好,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8.80%、85.93%、84.29%和78.96%,占比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市后不断投入建设、在建工程、预付工程设备款等增加,导致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规模相应增加。

  2、负债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65,669.27万元、101,275.69万元、93,194.69万元和104,732.75万元,公司负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适当增加了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规模。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1)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37%、48.12%、41.63%和36.85%,资产负债率逐步降低。

  (2)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17、1.79、2.03和2.41,速动比率分别为1.09、1.54、1.82和2.14.。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有稳步提升,短期偿债能力有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均保持合理水平,无已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指标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6、2.62、2.46和1.54,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83、6.82、7.50和5.32,公司存货周转率保持相对稳定,存货管理水平良好。

  5、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0,700.26万元、193,105.72万元、213,549.16万元、57,030.1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1,684.78万元、18,655.20万元、19,050.04万元、5,204.36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小幅增长,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努力积极地实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并兼顾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规则如下:

  1、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情况

  1、上市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1、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5万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上市后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上市后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2,000.05万元,此次现金分红占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51%,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

  六、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次可转债公开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公司需承担可转债债务部分利息成本,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利息成本,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利息成本,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为有效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填补措施包括: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上述措施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临2020-065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小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部分赛伍技术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在《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下转A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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