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匡振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晓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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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020年1月1日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该项变化导致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较大幅度减少。
2、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对零售行业带来严重冲击,公司一至三季度经营亏损主要受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成本费用刚性及减免商户租金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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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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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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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主要系一年内银行理财增加所致。
(2) 预付账款增加主要系本期预付茅台酒采购款所致。
(3) 长期股权投资增加系国新融智损益调整增加所致。
(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增加主要系本期出资北京惠丰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核芯达科技有限公司所致。
(5) 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期新增店面商装调改工程及配电室升级改造工程所致。
(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主要系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造成递延所得税变动所致。
(7) 短期借款增加主要系本期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8) 合同负债减少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对供应商实行租金减免政策,预收租金减少所致。
(9) 应交税费增加主要系本期应交房产税、增值税增加所致。
(10) 递延收益减少主要系本期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转入当期损益所致。
(11) 营业收入减少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及受疫情影响销售下降所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该因素,营业收入下降34.88%,主要是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对供应商实行减租政策,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均下降。
(12) 营业成本减少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及受疫情影响销售下降所致。不考虑新收入准则因素,营业成本下降32.73%,主要是随商品销售收入下降。
(13) 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本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14) 其他收益增加主要系本期收到疫情期间政府补贴所致。
(1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主要系基金、合伙企业及银行理财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所致。
(16) 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系本期违约金收入减少所致。
(17) 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系本期支付解约赔偿金所致。
(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疫情对经营影响较大,销售及租赁收入下降所致。
(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期收回理财产品减少所致。
(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系本期取得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3.1.2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我公司于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本公司与特定供应商采用联营模式进行合作(联营模式:特定供应商提供商品在本公司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由公司营业员及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本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在商品售出后,本公司和特定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销售所得。)。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按照对最终顾客的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但在新收入准则下,由于该模式下公司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公司应属于代理人。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该项变化将导致本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减少,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营业毛利、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旧准则下收入指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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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期按总额法,联营收入为1,834,917,906.95元,联营成本为1,563,150,287.98元;按净额法,联营收入271,767,618.97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继续推动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淀科技等105名股东所持有海科融通98.2975%的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70%,现金支付比例为30%。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已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通过,并已收到正式核准文件。详细后续进展如下:
2020年9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66号),核准公司向105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9,767.91万元。
2020年9月30日,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出资人的批复》(银办函[2020]104号),同意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5名股东将其合计所持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98.2975%股份转让给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两项批复,公司相应修订并披露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随着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公司线下零售业务逐步得到改善,但与全年同期相比,预计累计净利润仍将可能为亏损或较大幅度下降(未考虑重组并表因素)。四季度公司将抓住营销契机,加大营销力度,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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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57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3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门店变动情况:无
二、报告期拟增加门店情况:无
三、报告期末主要经营数据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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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我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准则规定,我公司联营模式下,公司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公司应属于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准则变化将导致本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减少。若执行旧收入准则,2020年1-3季度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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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主要客户为北京地区消费者。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