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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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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往来;

  2. 要求公司提供《关注函》提及的质押票据资料,及与票据有关的基础交易的合同、合同履行文件,了解质押票据涉及的公司采购及销售行为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查询保华公司、中冶公司的公示信息,了解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信息;

  4. 取得公司关于其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合作关系等的说明或访谈笔录。

  (二)核查内容

  1.票据质押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告》、《关注函》及公司2020年9月23日公告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年3月、4月,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贷款,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将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张家港农商行(张家港农商行后将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相关贷款到期时,保华公司与中冶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到期时未能按时予以兑付,形成逾期债务16,580.51万元,该等案件经司法裁决,已于2020年9月进入执行程序。

  2.公司与保华公司的合作情况

  (1)保华公司的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核查,保华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

  (2)公司与保华公司的业务往来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与保华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根据公司提供的与保华公司最近两年一期(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的贸易台账(未审计),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之后无相关数据)公司对保华公司的采购金额约为13亿元。

  (3)《关注函》涉及未承兑汇票对应的基础贸易

  公司向保华公司开具《关注函》提及汇票原因为,公司向保华公司采购产品,向其开具汇票,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公司于采购产品完成后销售给第三方。根据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保华公司出库单、仓库(第三方)入库单及公司采购后销售合同、出库单、货权转移证明(买卖双方、仓管单位)等资料,该等未承兑汇票涉及的产品采购及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

  3.公司与中冶公司的合作情况

  (1)中冶公司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核查,中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公司与中冶公司的业务往来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与中冶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根据公司提供的与中冶公司最近两年一期(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的贸易台账(未审计),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1月之后无相关数据)公司对中冶公司的采购金额约为8亿元。

  (3)《关注函》涉及未承兑汇票对应的基础贸易

  公司向中冶公司开具《关注函》提及的汇票原因为,公司向中冶公司采购产品,向其开具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公司于采购产品后销售给第三方。根据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中冶出库单、仓库(第三方)入库单及公司采购后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该等未承兑汇票涉及的产品采购及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

  4.票据质押是否实质上构成公司对外担保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采购商品,同时按照协议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属于采购交易行为;公司采购产品后卖出,属于销售交易行为。

  保华公司、中冶公司根据《票据法》等的规定,将其取得的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张家港农商行,无需取得公司的同意,依据《票据法》公司应承担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无需向质押权人张家港农商行(含其权利继受方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采购工业原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在产品采购后销售给第三方,属于产品采购及销售行为,其开具票据属于支付货款行为。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取得票据后将其质押给金融机构贷款,属于依据《票据法》等处置票据权益行为,不属于公司的行为,无需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无需向质押权人(含其权利继受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作为开票人,需依据《票据法》承担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保华公司、中冶公司的票据质押行为,不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公司作出的说明及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公司上述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经办人员已被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名人员还因涉嫌职务违法已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此,上述商业汇票所涉及的贸易背景及交易意图尚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问题4:请你公司说明近期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状况,充分评估债务逾期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影响,你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可行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相关债务逾期及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在《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关于新增部分债务逾期暨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中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生产经营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债务逾期及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财务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但因债务逾期的增加,公司后续可能面临债权人提起诉讼、仲裁,以及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后续期间财务费用的增加,以及融资能力的下降。此外,亦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或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形已对公司资金周转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妥善处理银行账号冻结事项,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尽量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仍在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持续对公司前期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机关也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前述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尚需依据相关调查结果及中介机构评估结论为基础,可能与目前预计金额存在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对后续核查及调查进展持续关注,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8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本次自查情况,公司截至目前已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存在账实不符的第三方仓库存货金额及其他账实不符已发出商品金额合计866,817,704.03元,鉴于该事项后续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和可能性暂无法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三季度对相关第三方仓库相关存货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此外,经公司本次自查统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0.66亿元,逾期金额为26.35亿元,贸易业务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为16.42亿元,账龄超过90天的金额为9.61亿元,根据目前对相关客户偿付能力的审慎评估,公司已于2020年三季度对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客户对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计提金额合计为262,617,284.96元。公司目前已对部分客户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如前述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取得追偿,公司可能在2020年度或未来会计期间继续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

  3、针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风险、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事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已介入侦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公司前期贸易业务存在较多风险事项尚待核实,除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外,公司以前年度贸易业务相关收入及成本等相关科目也有待进一步核查确认,但考虑到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目前侦查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本回复中部分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尚需依据相关调查结果及中介机构评估结论为基础,可能与前期已披露财务数据及目前预计金额存在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部分回复内容,公司将在取得进一步核查结果后及时进行披露。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8号),现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深交所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1、补充披露上述存货的主要构成及用途;说明你公司与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关于第三方仓储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时间、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合同执行情况及历史合作情况等;说明本次存货异常情况的具体发现过程及最新核查进展;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发出日,你公司所有存货存放地点、金额、库龄、第三方仓储业务合作方、近期盘点情况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存货异常情形。

  回复:

  (1)上述存货主要构成及用途:

  根据公司内部台账记载及合同约定,公司因开展贸易业务需要,将货物存放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以下称为“瑞丽仓”)和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的库区(以下称为“辉丰仓”)在内的贸易仓。其中,存放于辉丰仓的货物主要为对氯甲苯、邻氯甲苯、对氯苯甲醛和3-氯-2-甲基苯胺,存放于瑞丽仓的货物主要为三氯吡啶醇钠、三氯乙酰氯、对氯苯甲醛和12-14醇等农药和化工产品。以上存货用途多为制作农药、医药、燃料的化工原料或中间体。

  (2)与辉丰公司和鸿燊公司仓储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与辉丰公司签订有4份仓储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其中,编号为ZC19-20、ZC19-21、ZC19-25的仓储期限为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编号为ZC19-39的仓储期限为2019年7月28日-2020年8月28日。根据该4份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及力资费,仓储期限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合作期间,公司一共发生54单采购或销售业务涉及辉丰仓,涉及上游供应商4家、下游客户11家。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化公司”)与辉丰公司于2019年签订有合同编号为QHHFCC2019050501的仓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31日。合同编号为QHHFCC2019050501的仓储合同有效期满,奇化公司与辉丰公司于2020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HHFCC2020060101的仓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根据该2份仓储合同的约定,奇化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奇化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根据奇化公司的辉丰仓出入库明细,2019年、2020年奇化公司一共发生6单采购或销售业务涉及辉丰仓,涉及上游供应商1家、下游客户2家。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除上述仓储业务外,公司及奇化公司2017年至今未与辉丰公司签署过其他仓储合同或协议,仅存在将辉丰公司作为供应商因业务需要而在辉丰仓存放货物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公司曾与鸿燊公司签署过《仓储合同》(合同编号:LKHS2017020101),仓储期间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交货地址位于如东县马塘镇马西工业园新334省道南侧,涉及的货物主要有12-14醇、硬化油、甘油等。2019年公司与鸿燊公司开展合作并签订仓储合同,签订有《物流外包仓储合同》(合同编号:HSWL20190901),仓储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仓储地址为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一路2号,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涉及的货物主要有12-14醇、三氯吡啶醇钠等。合作期间,公司一共发生148单采购或销售业务涉及瑞丽仓,涉及上游供应商11家、下游客户14家。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除上述仓储业务外,公司2017年至今未与鸿燊公司开展过其他仓储业务。

  (3)本次存货异常情况的具体发现过程及最新核查进展:

  公司分别于2019年年审过程中以及2020年5月、8月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查工作。存货异常情况的具体发现过程如下:

  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公司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在年度审计工作中,未发现账实存在重大差异,或存货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

  2020年5月20-21日,公司相关人员前往江苏贸易仓库(瑞丽仓、辉丰仓)开展盘点工作。5月20日,公司相关人员前往瑞丽仓开展仓库盘查工作。经多次与鸿燊公司负责人沟通要求配合取样工作,但对方以储罐无取样口,且园区安全管理要求为由,无法配合取样工作。公司相关人员已于现场向鸿燊物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整改完成后再安排仓库盘查工作。5月21日上午,公司相关人员到达辉丰公司仓库门口等候了两个多小时,因未能与辉丰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落实好盘点工作而无法进入仓库盘点。

  2020年8月11日,公司相关人员前往江苏贸易仓库开展盘仓工作,再次因未能与辉丰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落实好盘点工作而无法进入仓库盘点。而瑞丽仓库情况基本没有改善,没有落实完成公司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对于公司提出储罐取样要求,对方继续以园区安全检查等为由,一再拖延,最终仍无法提供取样。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均无法正常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要求两家公司配合公司进行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辉丰公司表示,其从未与公司签订过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的《仓储合同》,公司也没有货物存储在辉丰公司,因此辉丰公司没有配合盘点的义务;辉丰公司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而发给鸿燊公司的函件显示已签收,但公司一直未收到对方回应。

  2020年9月18日,公司聘请律师前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辉丰公司的工商内档,但仍未能核实《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与《回复函》上加盖的辉丰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为核实清楚瑞丽仓、辉丰仓的有关情况,公司立即组建了成员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存货清查小组。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前往鸿燊公司、辉丰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谈。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9),公司约5.72亿元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事项,公司已将一名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

  目前公司成立的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存货清查小组仍在对公司贸易业务第三方仓储情况进行走访核查,公司后续还将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其他贸易仓库前期盘点及走访情况见问题1第(5)部分的回复。

  (4)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所有存货存放地点、金额、库龄、第三方仓储业务合作方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存货进销存台账记录及自查情况,广州浪奇母公司贸易仓储存货结存情况:

  ■

  注:根据公司存货清查小组截至回函日的核查情况,上表所列存货结算余额中,存在部分对方仓储公司未予确认,账实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题第(3)及(5)点的回复。

  2)根据公司存货进销存台账记录及自查情况,子公司奇化公司贸易仓储存货结存情况:

  ■

  注: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工作,为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公司损失,在案件侦查期间对存货仓库名称地址、仓库管理方等敏感信息暂不予公开,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补充披露,下同。

  (5)其他贸易仓盘点情况:

  自2019年底以来,公司管理层关注到公司化工品贸易业务占用了较多的流动资金,且回款情况远不及预期,存在一定坏账损失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而加大了对第三方仓库的管控及盘点、对账力度,同时逐步调整业务结构,主动有序退出低效益的贸易业务,降低大宗贸易业务占比。公司于2020年6月上旬组建了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组,包括财务风控工作小组、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等,于9月组建了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存货清查小组,积极对全部第三方贸易仓库开展核查工作。除前述江苏库区辉丰仓、瑞丽仓外,其他库区盘点及走访核查情况如下:

  1)四川库区

  公司相关人员分别于2019年11月27-29日、2020年1月13日-15日和2020年6月11-13日到四川库区四间仓库进行盘点,盘点记录记载未显示异常。

  2020年9月28-29日,公司存货清查小组前往四川走访了四川库区四间仓库的仓储方,并与仓储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会谈。仓储方相关负责人确认了与公司及子公司奇化公司开展仓储业务的情况,但存在部分货物的出库销售未经公司正式确认、部分货物已退回上游供应商、部分品类存货受现场条件限制未能核实数量的情形。其中已经仓储方确认其中两间仓库(四川仓库1、四川仓库2,黄磷除外)与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账面不相符的存货金额为133,606,368.97元。

  2)江苏库区

  除辉丰仓、瑞丽仓外,公司相关人员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11月22日前往江苏库区另一贸易仓库江苏仓库1盘点。江苏仓库1为化工材料交易仓,不允许进入物料存放罐区,只有通过该公司的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来查询时点库存。系统显示在该贸易仓,公司拥有500吨乙二醇的货物所有权,与公司NC系统一致。

  3)广东库区

  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5日及5月15日前往广东仓库1进行盘点,公司主要租赁该仓库用于存放基础油。根据历史操作流程单据,现场中控系统液位读数、密度及实地盘点,盘点结果账实基本相符。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0年4月2日、5月29日、7月24日、9月10日组织供应链管理部、财务部、商务拓展部工作人员对广东仓库2进行了5次盘点,盘点记录及检测报告记载均未显示异常。后公司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10月13日再次前往调查了解广东仓库2仓储情况,通过比对了解到公司此前留存的盘点表上公章与相关仓储公司实际公章无法匹配,存货清查小组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会谈,通过会谈了解到公司及奇化公司与该仓储公司确分别于2020年及2018年签订了仓储合同,但盘点表记录存货与仓库实际存放品类、数量不完全一致。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与经广东仓库2仓储公司确认实物不一致的金额为65,817,585.94元(32%离子膜液碱、50%离子膜烧碱除外)。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对广东仓库3进行了盘点,实物盘点结果与系统数量基本一致;但2020年8月,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与广东仓库3联系人多次沟通要求前往仓库盘点,被对方一再拖延,无法进行实地盘点;10月12日,公司存货清查小组前往走访广东仓库3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会谈,根据其陈述,该公司与公司无业务合作,也没有存放过公司的任何货物。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账面记载广东仓库3存货余额为38,704,258.10元。

  4)其他仓库

  对于存放存货数量及金额较少的委外仓,公司及奇化公司未前往仓库进行实地盘点,每月由业务部门与仓库进行对账确认。

  此外,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过程中,公司同时发现部分已发出商品无法取得交易对方的确认,合计金额为56,322,963.50元。

  (6)小结

  综上,根据公司本次自查情况,公司截至目前已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存在账实不符的第三方仓库及对应账面存货金额情况如下:

  ■

  2、说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对于期末存货的盘点过程,针对第三方仓储业务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盘点过程是否发现存在异常状况,如是,说明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存货科目采取的审计程序,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回复: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对于期末存货的盘点过程

  根据公司供应链管理部盘点记录及公司目前自查情况,2017、2018、2019年期末,公司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形如下:

  ■

  注: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工作,为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公司损失,在案件侦查期间对存货仓库名称地址、仓库管理方等敏感信息暂不予公开,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2017、2018、2019年年度盘点过程中,盘点人员未发现账实存在重大差异,或存货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但经公司本次自查,公司内部存在个别盘点记录缺失、盘点人员签字不规范等情形。

  (2)针对第三方仓储业务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1)内部制度制定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修订发布《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管理、存货盘点管理、库存产品盘点差异管理等作出了规定。针对第三方仓储业务,公司于2018年6月明确贸易第三方仓库管理职能从公司商务拓展部划分出来,并于2020年3月发布了《贸易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贸易仓管理。根据该制度规定,公司供应链管理部负责仓储活动的执行和管理仓库供应商;商务拓展部负责货物采购和销售工作,包括货物进出仓、货权转移等订单信息的通知、协调,以及新仓库供应商的开发工作;审计内控部负责对仓库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及安全监管。该规定对贸易业务仓库管理及日常仓储作业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包括进出仓管理、存货管理、仓库盘点、库龄管理、单证数据管理、费用结算、仓库开发程序、现场考察、仓库供应商确认等具体流程的操作步骤提出了规范要求。

  2)台账管理及对账情况

  2019年8月前,由商务拓展部贸易业务人员跟进贸易库存台账管理工作;2019年9月起,由商务拓展部贸易业务人员协助联系第三方贸易仓库提供盘点表给供应链管理部进行账实核对;2020年4月起,由供应链管理部根据商务拓展部贸易业务人员提供的第三方贸易仓库联系方式,向仓库方索取每月盘点确认表。

  3)2020年内贸易仓库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2020年以来,公司着力调整业务结构,主动有序退出低效益的贸易,降低大宗贸易业务占比及经营风险。公司于2020年6月组建了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组,于9月组建了存货清查小组,积极对全部第三方贸易仓库开展核查工作,具体盘点核查情况详见问题1第(3)及第(5)部分的回复。

  截至目前,存货清查小组仍在继续对公司贸易业务第三方仓储情况进行走访追查,同时,公安机关也已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

  (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存货科目采取的审计程序,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如下:

  ①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a)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b) 对期末存货实施监盘和抽盘程序,检查存货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过时、陈旧存货;

  c) 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将关键存货指标如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率与上期、同行业进行比较;比较前后各期及各月份存货余额及其构成,以判断期末余额及其构成的总体合理性;

  d) 执行检查、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对成本结转、存货可变现净值等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

  e) 取得并测试公司编制的年末存货库龄清单,依据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结合公司盘点情况、产品状况,对库龄较长的存货进行抽查,测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

  ②核查结论: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针对存货科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2)公司2018、2019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如下:

  公司2018、2019年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主要由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构成,各期期末公司存货按存放地点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各期期末公司存货按贸易和非贸易类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在风险评估阶段,通过履行下列程序,将存货科目识别为高风险科目:

  (1)通过对行业状况的了解,考虑到公司贸易业务占比较大,单独对贸易业务的行业状况进行了解并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对比;

  (2)通过对公司未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存货科目对报表的重要性,将存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3)通过了解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内部控制,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关键控制点,评价及测试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及得到执行;

  (4)项目组讨论时将对存货的主要供应商和新增供应商、主要贸易类存货、存货管理系统进行了讨论,将存货作为重要审计事项和风险领域。

  2、在控制测试阶段,执行了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测试样本选择时加大了对贸易类存货的样本选择,控制测试无重大异常;

  3、在实质性测试阶段,我们履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核查了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分析各主要项目占比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主要存货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了分析;

  (2)对当期采购的存货涉及的重要供应商进行检查,检查了相关的购货合同、入库记录、付款记录等资料,复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检查的样本涉及供应商家数和金额列示如下:

  ■

  对期末主要存货构成项目核查了其采购入库、付款等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贸易类存货采购入库核查的样本范围为:构成贸易类存货期末余额的采购订单。贸易类存货采购付款核查样本范围为:上述采购订单的付款记录。

  4、对期末主要存货追加了期后销售检查,获取期后主要原材料、库存商品销售出库的单据验证期末存货的存在,检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5、获取公司关于存货管理的相关制度,了解公司对存货管理方式和盘点制度,检查了公司各期存货盘点计划、盘点表,复核存货盘点情况,并执行了存货监盘程序,具体如下:

  (1)监盘前的准备

  1)了解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进行控制测试;

  2)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4)获取公司的盘点计划,评估盘点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可操作,复核盘点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的合理性,确认存货存放地点及盘点范围的完整性,并关注以下事项:

  ①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②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③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存货的区分;

  ④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⑤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⑥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2)制定监盘计划,明确监盘的存货范围、监盘人员及时间,确定监盘重点、抽盘重点;

  (3)实施监盘

  1) 盘点前,先对现场的存放情况进行观察,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 监盘过程中,从存货盘点记录表选取项目追查至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从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3)对检查发现的差异,及时查明原因;

  4) 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4)监盘后

  1)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的盘点表单及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

  3) 取得并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4) 对监盘情况进行总结,将监盘中发现的问题、监盘结果、监盘差异原因等情况进行总结说明并形成监盘小结;

  5) 针对盘点差异,获取公司编制的盘点差异明细表,了解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公司对差异的后续处理情况。

  6、对存放在非公司自有仓库的存货实施函证,存货函证履行控制情况如下;

  (1)发函前的准备

  对拟发函证接收人身份的控制:通过查询业务文件、公司提供声明,核实函证接收人必须是公司相关业务日常联系人;对选择样本的控制:独立选择函证样本;设计和打印询证函的控制:审计人员亲自设计、打印询证函,并在拟发询证函中要求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送至会计师事务所;将拟发函的收件人地址与工商地址进行核对: 拟发询证函在公司盖章后交回给审计人员,由审计人员亲自发出;将盖章后询证函中列示的存货数量与账载存货数量进行核对。

  (2)发出函证的控制

  由审计人员亲自联系快递公司、封装、交付及寄送相应函件,被函证对象收取函件,确认信息盖章后,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3)对收到的回函的控制

  对收到的回函,将留底的发出询证函复印件与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进行核对,核实收到被询证者邮寄的回函是否与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通过查询回函快递单号,追踪函件发出过程,核实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信封中记录的寄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相符;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

  针对公司2018、2019期末存货情况,我们对存货执行监盘及函证程序,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针对公司2018、2019年期末存货情况,我们采取不同的审计策略,对于外部存放的存货,2018年以函证作为主要审计程序,2019年以存货监盘作为主要审计程序,受疫情影响,2019年度存货函证回函比例较低,我们在此基础上,执行了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存货的期后销售情况及构成存货期末余额的采购情况,具体详见本问题答复(三)之3、4。

  7、对存货的出入库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8、检查了存货的计价方法,检查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原材料的入账基础和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9、对存货减值准备进行测试, 了解公司存货可能存在的存货减值等风险,包括存货的库龄情况,分析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方法合理性、计提金额的充分性,并复核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存货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结合近年来你公司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与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如购销数量、金额及具体内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形等)、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账龄及逾期情况、存货库龄与销售情况、票据管理情况等,说明你公司贸易业务是否存在商业实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存货规模是否与公司业务匹配,你公司收入成本确认过程及依据,信用减值损失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足,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贸易业务真实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问题

  1)贸易业务模式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围绕日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逐步向日用化工的上游产品业务的拓展,业务开展过程中亦通过共通的化工原料延伸至其它行业。化工原料业务开展模式主要是根据掌握的上游原料资源,寻找下游有需求的客户;或根据下游客户的原料需求,寻找上游可以匹配的供应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逐步向上游的上游、下游的下游延伸,力求开发出产业链式的原料贸易业务模式。在结算方式上,对下游客户的信用结算周期因产品特性而异,对供应商部分货源紧缺且价格波动较大的原料,会采用预付的方式锁定货权。

  自2020年以来,公司着力调整业务结构,通过贸易业务整改措施的落实,结合“一企一策”相关规定,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了重新梳理及完善,逐步收紧客户信用政策,严格控制客户授信,对部分客户从原来的赊销形式改为款到发货形式,对部分供应商从原来的预付采购模式改为货到付款形式,降低应收预付款项坏账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已经暂停相关贸易业务。

  2)近三年供应商及客户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统计情况,公司近三年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如下:

  ①公司2019年度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前五大)情况:

  ■

  公司2019年度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前五大)情况:

  ■

  上述客户3与供应商1为同一公司。

  ②公司2018年度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前五大)情况:

  ■

  公司2018年度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前五大)情况:

  ■

  上述客户3与供应商1为同一公司。

  ③公司2017年度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前五大)情况:

  ■

  公司2017年度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前五大)情况:

  ■

  注: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工作,为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公司损失,在案件侦查期间对大宗贸易业务客户、大宗贸易供应商等敏感信息暂不予公开,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补充披露。

  根据公司销售及采购合同台账,2017-2019年公司大宗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与客户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形。

  3)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统计情况,近三年来,公司贸易业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由于公司于2019年内同一控制下合并了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华糖公司”),上表2018年度相关数据分别列示了追溯调整前及追溯调整后数据。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各贸易仓存货库龄情况参见第1问第(4)小问的回复。

  4)管理层关注到的风险事项

  自2019年底开始,公司管理层关注到上述贸易业务对公司流动资金的占用较多,公司资金压力持续增大,因而加大了对贸易业务的管控及核查力度。根据公司目前已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前期贸易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尚待核实,包括:

  ①公司在年内多次盘点对账核查过程中,发现了部分第三方仓库存货真实性存疑的风险,具体盘点情况详见问题1中回复。

  ②前述公司主要贸易业务客户中,部分客户作为购货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0.66亿元,逾期金额为26.35亿元,具体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③公司管理层同时关注到公司2020年内预付账款增长较快,目前公司相关人员尚在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核查,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为16.42亿元,账龄超过90天的金额为9.61亿元,具体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相关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存货规模是否与公司业务匹配

  如本题第(1)小问所述,根据公司目前获取的资料,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规模的增长均与近年贸易业务相关,但公司管理层也关注到公司存货规模与实际盘点情况不符、预付账款增长过快、部分债权债务出现争议等风险事项,目前,公司仍在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持续对公司前期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机关也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已暂停相关贸易业务。

  (3)收入及成本确认依据及过程

  1)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的收入确认政策为:

  本公司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标准及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

  ①国内销售

  a.产品直销或经销模式,其中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根据发货单或者出库单确认收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应在发出商品且对方发出验收通知单通知已验收或者验收期满时,产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并已取得收款的相关权利,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b.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是在发出商品且对方发出代销清单时,产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并已取得收款的相关权利,本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②出口销售

  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取得提货单据或报关单据时,产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并已取得收款的相关权利,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4)信用减值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2017-2019年度信用减值准备:

  单位:万元

  ■

  ①2019年以前,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及计提比例如下:

  a.对于单项金额重大(单个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总额的1%或以上,单个客户或个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50万元或以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b.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分析法):

  ■

  ②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改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减值损失。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对于其他应收款,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对于账龄组合,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

  结合公司期后回款情况和历史回款情况,基于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可取得的影响客户回款的相关因素,公司2017-2019年度已按应收款项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了应收款项信用减值准备。

  2)公司2017-201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续表)

  ■

  (续表)

  ■

  公司存货计提依据如下:

  ①期后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包括产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原材料):根据其期后平均销售单价减预计发生销售费用、税费与期末的结存成本单价相比较,如果扣除预计销售费税费后的销售单价小于结存单价 ,则按照单价差额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扣除预计销售费税费后的销售单价-结存成本单价)*结存数量);

  ②期后无销售、本年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包括产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原材料):计算本年平均销售单价,根据平均销售单价减销售费用、税费与结存成本单价相比较,如果扣除预计销售费税费后的销售单价小于结存单价,则按照单价差额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扣除预计销售费税费后的销售单价-结存成本单价)*结存数量);

  ③期后无销售、本年无销售的存货部分(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周转材料):根据以上①、②计算其存货跌价率【存货跌价率=(期后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期后无销售、本年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期后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存货结存金额+期后无销售、本年有销售的存货部分存货结存金额)】,一年以内部分的存货以该跌价率计算确认该类存货的跌价准备,超过一年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前所述,公司在2020年对存货的全面清查过程中发现了第三方仓库大宗贸易存货真实性相关风险事项,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公司对相关情况展开了必要的调查,综合回函、现场访谈等多重调查结果,根据公司目前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公司包括位于瑞丽仓、辉丰仓在内的6处仓库的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且该事项后续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和可能性暂无法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第三方仓库相关存货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合计866,817,704.03元。具体参见问题1第(6)点小结部分。

  公司目前尚在对存货及应收预付账款逾期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部分客户采取了诉讼方式进行追偿。根据对相关客户偿付能力的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于三季度对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客户对应涉诉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合计为262,617,284.96元。

  (5)请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贸易业务真实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如下:

  ①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a)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贸易业务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收入确认相关政策的选择和执行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b) 对2017年记录的贸易业务收入选取样本,检查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单据,包括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销售发票、资金收款凭证等,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检查结算方式、主要交易对方背景情况,判断贸易业务是否存在商业实质;

  c) 对2017年记录的贸易业务采购选取样本,检查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单据,包括采购合同、货权转移证明、采购发票、资金付款凭证等,确认存货采购的真实性;

  d) 对主要贸易业务客户的销售收入、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对主要贸易业务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应付款项、预付款项实施函证程序;

  e) 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贸易业务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出库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存货入库,选取样本,检查入库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评价存货入库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f) 对贸易类存货实施的审计程序详见问题一回复。

  g) 对2017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期后收款情况进行核查,选取样本检查收款过程中的相关单据,包括资金收款凭证、票据等,确认收款的真实性;

  h) 对2017年期末预付账款余额的期后存货入库情况进行核查,选取样本检查存货入库过程中的相关单据,包括货权转移证明、入库单等,确认存货入库的真实性;

  i) 抽样检查2017年末结存存货的出库情况。

  ②核查结论: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所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未发现2017年度公司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

  2)公司2018、2019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如下:

  针对2018年、2019年贸易业务的真实性,我们执行的程序如下:

  1、在风险评估阶段,通过履行下列程序,将贸易类业务识别为高风险业务:

  (1)通过对行业状况的了解,考虑到公司贸易业务占比较大,单独对贸易业务的行业状况进行了解并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对比;

  (2)通过对公司未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将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销售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3)通过了解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内部控制,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关键控制点,评价及测试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及得到执行。

  (4)项目组讨论时将与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销售收入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重要审计事项和风险领域。

  2、在控制测试阶段,执行了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测试样本选择时加大了对贸易类业务的样本选择。控制测试结果无重大异常;

  3、在实质性测试阶段,我们针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销售收入科目履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对存货科目履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详见本回复“关注函问题2(三)会计师回复”;

  (2)对贸易类收入履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

  1)对贸易类收入的分析程序。对比贸易类业务各期间的收入变动、毛利率波动等情况;

  2)选取重要客户进行测试。

  对报告期贸易销售的重要客户进行检查,并关注当期新增客户、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客户等交易对象,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出库记录、收款记录等资料复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

  3)函证程序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函证程序履行情况如下:

  ①发函前的准备

  审计人员采用审计抽样方法独立选择函证样本,并亲自设计、打印询证函,同时在拟发询证函中要求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送至会计师事务所;

  将拟发函的收件人地址与工商地址进行核对,拟发询证函在公司盖章后交回给审计人员,将盖章后询证函中列示的金额与账载金额进行核对。

  ②发出函证的控制

  由审计人员亲自联系快递公司、封装、交付及寄送相应函件。

  ③对收到的回函的控制

  对收到的回函,将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信息与函证控制表中记录的信息进行核对;通过查询回函快递单号,回函信封中记录的寄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相符;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

  针对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我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工商信息,对主要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检查,并结合实地走访方式,对贸易业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函证及实地走访核实贸易类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

  4)针对贸易业务的重要客户,通过检查回款单据、付款方信息等程序,核查贸易类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5)针对贸易类销售业务,抽取重要的存货品种进行分析,包括存货采购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并检查合同、出入库单据、收付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

  (3)对预付账款履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

  在检查形成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相应的付款记录基础上,对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以确认预付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函证控制程序详见本回复“关注函问题3之(五)3、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函证履行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未发现2018、2019年度公司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

  4、请你公司评估本次存货风险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本次存货风险事项披露后,公安机关已介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加之公司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涉诉事项等情况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已造成一定影响。鉴于公司目前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第三方仓库部分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且该事项后续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和可能性暂无法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第三方仓库相关存货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合计866,817,704.03元。

  此外,经公司本次自查统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0.66亿元,逾期金额为26.35亿元,贸易业务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为16.42亿元,账龄超过90天的金额为9.61亿元,根据目前管理层已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同时根据对相关客户偿付能力的审慎评估,公司于三季度对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客户对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计提金额合计为262,617,284.96元。

  公司三季度计提减值情况具体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目前,公司仍在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持续对公司前期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机关也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前述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尚需依据相关调查结果及中介机构评估结论为基础,可能与目前预计金额存在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对后续核查及调查进展持续关注,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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