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0-089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8号)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9,257,12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9,329,4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015,280.3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8,314,215.93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09月25日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37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及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或变更等事宜。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吉安伊戈尔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磁电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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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广忠、赵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吉安伊戈尔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甲方2双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广忠、赵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双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37号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0-090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变动系由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使得公司总股本由135,151,475股增加至174,408,600股。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斯”)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44.46%被动下降至发行后的34.45%,持股比例下降10.01%;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先生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发行后的1.88%;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一龙先生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6.21%被动下降至发行后的4.81%,持股比例下降1.40%。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8号)文件的核准, 伊戈尔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45,442股新股,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39,257,125股,发行价格为12.2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9,329,496.2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68,314,215.93元。募集资金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518Z003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3,5151,475股增加至174,408,600股,从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44.46%被动下降至发行后的34.45%,持股比例下降10.01%;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先生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3,276,004股,直接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发行后的1.88%;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一龙先生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6.21%被动下降至发行后的4.81%,持股比例下降1.4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先生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一龙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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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麦格斯持有公司股份60,089,750股,占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4.4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肖俊承先生持有麦格斯公司100%股权,即肖俊承先生通过麦格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89,750股,占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4.4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王一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86,908股,占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6.21%,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发行后,麦格斯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44.46%被动下降为34.45%;麦格斯的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先生本次直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3,276,004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8%,故本次发行后肖俊承先生直接及通过麦格斯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6.33%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王一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6.21%被动下降为4.81%.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