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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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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0-051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长进”)诉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法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6号)。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签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0]湘06民终3516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湖南长进就该案提出的上诉,通知到庭参加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机关及开庭日期

  受理机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0年11月2日

  2、案件当事人

  ①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盘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圆融中心33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3、上诉请求

  ①将一审判决第三项“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金1272648.24元。”改判为“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金4803680.26元。”(上诉金额:3531032.02元);

  ②改判由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承担鉴定费用45000元、评估费用5000元,合计50000元;

  ③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承担。

  4、事实与理由

  ①湖南锦鑫恒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湘锦鑫恒润审字(2020)专审SA0413号《专项审计报告》只是认定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参考,一审法院仅依《专项审计报告》即认定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金数额为1272648.24元系明显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②上诉人湖南长进为追讨债权、维护合法权益垫付了鉴定费用45000元、评估费用5000元,合计50000元,该笔费用是由于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瑞法诺公司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已披露涉及本公司的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与岳阳龙飞经贸有公司等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9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7号、2019—047号、2020—022号、2020—038号)。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该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岳阳市中级法院是否支持湖南长进的上诉请求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20]湘06民终3516号)

  2、湖南长进《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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