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791,093,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79,126,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967,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6人,代表股份74,719,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752,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967,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54%。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5、《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4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3,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1%;反对6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张子燕先生、王晓斌先生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675,910,78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15,182,92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15,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03%;反对6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64%;反对6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