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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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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0-08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签订《旧厂房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公司安特(惠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工业”)和惠州安特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科技”)的通知,为配合惠州仲恺高新区政府主导实施的仲恺大道沿线城市更新改造(属于政策性搬迁范畴),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分别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旧厂房征收补偿协议》,安特工业改造范围内旧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搬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14,343,752元,安特科技改造范围内旧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搬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6,646,481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参股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公司直接持有安特工业7%的股权,且派出一名董事;安特工业持有安特科技30%的股权,公司间接持有安特科技2.1%的股权,且派出一名董事。

  二、交易对手方

  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的交易对手方均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三、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安特工业改造范围内旧厂房、地上附着物状况

  旧厂房所在地点:惠州市惠环镇平南47号小区。

  旧厂房土地性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安特(惠州)工业有限公司,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惠府国用(94)第13020600046号,证载用地使用权面积25835平方米;惠府国用(2001)第13021400065号,证载用地使用权面积36693平方米。

  旧厂房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28,328.44平方米。

  2、安特科技改造范围内旧厂房、地上附着物状况

  旧厂房所在地点:惠州市惠环镇平南47号小区。

  旧厂房土地性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为惠州安特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府国用(2001)第13021400066号,证载用地使用权面积20563平方米。

  旧厂房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14,364.82平方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补偿范围

  位于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旧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

  2、补偿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

  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均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补偿。

  安特工业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414,343,752元,货币补偿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自签订补偿协议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安特工业支付补偿款的60%,即人民币248,606,251.2元;

  第二期:安特工业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和畅西二路以南旧厂房及土地交付给甲方,交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20%(即支付至总货币补偿款的80%),即人民币82,868,750.4元;

  第三期:安特工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和畅西二路以北旧厂房及土地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1个月内完成拆除,在甲方顺利拆除(即无纠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安特工业支付补偿款的20%(即支付至总货币补偿款的100%),即人民币82,868,750.4元。

  安特科技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136,646,481元,货币补偿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自签订补偿协议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安特科技支付补偿款的60%,即人民币81,987,888.6元;

  第二期:安特工业将和畅西二路以南旧厂房及土地交付给甲方,交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安特科技支付补偿款的20%(即支付至总货币补偿款的80%),即人民币27,329,296.2元;

  第三期:安特科技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旧厂房及土地并交付甲方,甲方应在1个月内完成拆除,在甲方顺利拆除(即无纠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安特科技支付补偿款的20%(即支付至总货币补偿款的100%),即人民币27,329,296.2元。

  3、搬迁时间与方式

  安特工业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开展动迁工作,甲方同意安特工业分二期完成搬迁,由安特工业完成搬迁,甲方完成拆除。安特工业于2020年11月15日前交付一期搬迁范围的厂房,于2021年6月30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前交付二期搬迁范围的厂房。

  安特科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开展动迁工作,由安特科技完成搬迁,甲方完成拆除。安特科技于2021年6月30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前交付搬迁范围的厂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2021年6月30日前无法完成交付,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需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关于延期交付旧厂房及土地的申请》,甲方根据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要求应适当调整延长交付旧厂房及土地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影响安特工业和安特科技享有全额补偿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参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旧厂房征收补偿协议-安特工业;

  2、旧厂房征收补偿协议-安特科技。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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