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建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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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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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与上年度期末比较,预付款项增长267.41%,主要是预付原材料款增加所致;其他流动资产下降67.70%,主要是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较多;其他非流动资产增长38.80%,主要是预付生产设备款项增加的影响;应付票据下降61.36%,主要是减少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长101.62%,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有所增加。
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1-9月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增长158.03%、200.21%,主要原因有:第一,产品销售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生产成本控制较好,营业毛利率同比上涨1.28个百分点;第二,期间费用下降明显、收到的政府补助同比增长较多。
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51.18%,主要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所减少,且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所增加;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金额同比下降57.91%,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支付的现金减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较多,主要是融资规模减小、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3051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17.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482.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482.40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653.60万元共计人民币27,136.00万元已于2017年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月9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38000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6,768.4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329.68万元,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湘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0月27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建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号:2020-076)。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相关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各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号:2020-077)。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筹划以来,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行业整体状况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0-080)。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0月27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侃如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满足解除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2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标准,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2.9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号:2020-076)。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后,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0-080)。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131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变更为12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5.88万股变更为369.12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8月 24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3,623,1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23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
6、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6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77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1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9月20日为授予日,上市日为2019年11月1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0年11月12日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158%。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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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2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且符合其他解除条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2.9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满足解除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2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标准,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2.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和胜股份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27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相关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各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授权董事长李建湘先生或被委托人金炯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上述授信总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9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9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711,360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号:2019-072)。
二、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非公开发行批复文件后,会同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各项事宜。鉴于自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行业整体状况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三、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自公司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融资时机等诸多内外部因素,经慎重考虑,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后,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